德國商法典生效的時間是1900年1月1日。
德國商法典1897年5月10日頒布,並於1900年1月1日與1896年8月18日頒布的《德國民法典》同時生效。它與德國民法典***同構成德國私法的兩大法典。
《德國商法典》分5編,***905條。內容包括商人的身份、公司和隱名合夥、商業賬簿、商行為和海商。
《德國商法典》以商主體(商人)觀念為基礎,采取商人法主義的主觀主義的立法體例。即依據商主體資格確定商事關系的範圍,凡商人(商主體)所從事的活動,均為商行為,由此產生的社會關系為商事關系,由商法調整。
非商人所實施的行為則屬於壹般民事活動,由其形成的社會關系為壹般民事關系,直接由民法調整。
與民法典相比較,商法典居於特別法地位。即在商法典對商人的法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限度內,商法典的規定優先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也補充適用於商人。
《德國民法典》的介紹:
《德國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是德意誌帝國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後為德意誌***和國、德意誌聯邦***和國繼續適用,現在仍然有效。這是繼《法國民法典》之後,大陸法系國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它繼承羅馬法的傳統,結合日耳曼法的壹些習慣,並根據19世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新情況而制定,因而在內容上超出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法律原則的範圍,在壹定程度上適應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需要。但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國容克地主經濟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