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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看待徐州幼兒園爆炸這種心理疾病患者報復社會的行為?

徐州幼兒園爆炸事件,引起了很大關註,據最新消息:央視記者從警方獲悉,6月15日16:48分江蘇豐縣發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5人受傷。後經公安機關認定,該案件是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經現場勘查、調查走訪、視頻監控調取、物證檢驗和DNA比對等工作,認定爆炸案系許某某(男,22歲,徐州市泉山區人)自制爆炸裝置所為,其已當場被炸身亡。

現已查明,許某某因植物神經功能失調從某學校休學後,在案發地附近租住打工。在其租住房內發現留有自制爆炸裝置材料,並在墻上多處留有“死”、“亡”、“滅”、“絕”等字跡。至此,公安機關宣布案件告破。

這個事件裏,從昨天的刑事案件定性,到今天的告破,警方的辦案還是非常的快的,而這些自制的爆炸裝置與原料的管控上,也是壹個比較值得關註的問題,引起如此重大傷亡的爆炸案件,它的制作竟然是自制,並且在出租房完成,這樣的犯罪方式,是不是太過於容易了,畢竟爆炸不同於砍人,它的破壞性是比較大的,如果它的原料如此簡單就能獲得,那麽這個社會的安定又如何去維護?

再看看這位許某某的情況,屬於植物神經失調患者,這類心理疾病是因長期的精神緊張,心理壓力過大,被生氣激怒以及生氣和精神受到刺激後所引起的壹組癥狀群。這類精神類疾病的患者,又該怎樣去管控?誰也不想莫名其妙就被壹個有心理疾病的人滅了。在這個社會,應不應該去發展壹個這樣的高危險性的人群,所需要呆的地方?

精神類疾病的患者,在制造案件之後,都會有相關不承擔法律責任的新聞所爆出,關於精神病患者犯罪,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這樣的事件發生之後,關於監護人失職而導致的家破人亡,是不是該負很大的責任?這些責任又如何去追責?

上面的幾點,相信很多網友都想知道國家的處理方式是什麽,又該怎麽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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