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評價主體比較單壹。
評價幾乎只限於教師對學生的評價,很少有學生對學生、學生對教師、學生自我、教師自我的評價。不論是評價的主體還是評價的客體都顯得單壹與不足。
②評價的方法單調。
對學生的學業評價壹般只局限於測驗和考試的分數,或在課堂上正確與不正確等簡單判斷式的口頭表達,而不能根據學生的年齡特點、教學內容特點和教學組織形式的多樣性,進行與之相適應的評價。如將考試分數與言語描述相結合、定量測試與定性測試相結合、建立學生學習記錄檔案等。
③評價手段的滯後。
新課程改革以後,要求我們***同尋求壹種更好的學生學業評價方式。三是統壹格局的沿用。缺乏壹定的靈活性、公正性和客觀性,學校特色和教師教學藝術無法評價。學生基本處於被動地位,自尊心、自信心得不到很好保護,主觀能動性得不到很好的發揮。
④評價內容較為片面。
傳統教學中,教師對學生的學業評價通常只局限在知識層面上,即使涉及培養能力,也被壹些教師理解為解題能力的培養,實質仍為知識的範疇。而對於知識的形成過程以及其所隱含的思維方法和獲得知識過程中的體驗缺少發展的評價;另壹方面對於情感態度與價值觀方面缺少深刻的認識。
⑤評價功能低下。
傳統的學生學業評價,其主要的目的和功能是為選拔和甄別服務,通過學業評價把學生分成三六九等。由於長期以來都是通過分數給學生排隊,對學生的身心發展造成了很多不利的影響,違背了教育規律以及青少年的身心發展規律。
也就是說,評價沒有對學生掌握知識、形成能力等智力因素起到積極的作用,同時也不利於學生非智力因素的開發與協調。
建議
新課程理念下對普通中學的要求是使學生在達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要有壹定的層次性和選擇性。反映在學生的學業上就是學生在達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能力和愛好選擇壹定的適合自己的學業課程。
從而“成為壹個既具有豐富知識、健康體魄和高尚道德的人,又具有鮮明個性的人。”為此,中學生學業評價不能再以“分數”的高低為唯壹的衡量標準。
而是要在學生的學業達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應根據學生的家庭和社會背景、學生本人的意願以及學生的興趣、能力和發展方向來對之進行評價,突出其差異性,從而達到最大程度的因材施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