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對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怒江美麗公路是指G219公路從貢山縣丙中洛鎮滇藏交界處至瀘水市小沙壩服務區路段。
本條例所稱怒江美麗公路路域環境是指沿怒江美麗公路兩側壹定範圍內的環境。
怒江美麗公路路域環境的具體範圍由州人民政府組織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四條 怒江美麗公路路域環境管理堅持科學規劃、保障暢通、保護環境、綜合治理、屬地管理的原則。第五條 州人民政府、怒江美麗公路沿線縣(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怒江美麗公路路域環境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管理體制機制、路長制、聯合執法機制,科學合理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提高法治化、數字化、長效化管理能力和水平,將路域環境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州、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林草、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怒江美麗公路路域環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做好怒江美麗公路路域環境管理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怒江美麗公路路域環境管理工作。鼓勵通過村規民約規定倡導愛路護路、保護路域環境的內容。
鼓勵社會各界及社會資本參與怒江美麗公路路域環境整治提升、修復保護及監督管理等工作。第六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怒江美麗公路路域環境總體規劃。制定和實施怒江美麗公路路域環境總體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符合,與全域旅遊發展、特色產業布局、鄉村振興行動等相銜接,與美麗縣城建設、特色小鎮打造、景區景點開發等相融合。第七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林草、生態環境、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等***同編制怒江美麗公路路域綠化規劃。
怒江美麗公路路域綠化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根據本地的特點,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合理設置公***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等。第八條 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怒江美麗公路路域環境總體規劃制定怒江美麗公路路域環境建(構)築物風貌管控規定。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怒江美麗公路路域環境範圍內縣城、鄉鎮、村莊特色風貌打造,開展綠化美化,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及重要建(構)築物。
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設計適應怒江美麗公路路域環境範圍內自然環境、民風民俗,適應現代生產生活需求的特色建築風貌圖集,無償提供給村(居)民使用。第九條 怒江美麗公路路域環境範圍內設置各類戶外宣傳廣告標牌標語等設施,應當依法審批,做到美觀大方、與景和諧,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和造成視覺汙染。
未經批準,不得設置各類戶外宣傳廣告標牌標語。第十條 綠道、服務區、停車區、觀景臺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本區域內環境管理,做到安全衛生、秩序優良、環境優美。
新建、改建、擴建綠道、服務區、停車區、觀景臺應當符合怒江美麗公路路域環境建(構)築物風貌管控規定,突出地方特點、民族特色。
本條例所稱綠道是指沿怒江美麗公路以自然要素為依托和構成基礎,串聯城鄉遊憩、休閑等綠色開敞空間,以遊憩、健身為主,兼具居民綠色出行等功能的廊道,包括綠道遊徑系統、綠道連接線、綠道設施、驛站等。第十壹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怒江美麗公路沿江兩岸面山泥石流、滑坡、崩塌等不同險情等級的地質災害點,采取攔擋、排導、防護網、攔渣壩及植樹造林、封禁治理等工程和生物措施進行修復治理。第十二條 怒江美麗公路路域環境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開山采石、挖砂、取土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為;
(二)焚燒稭稈;
(三)破壞、塗改、擅自移動標誌、標樁、護欄、路碑等;
(四)未經批準修建永久性或者臨時性建(構)築物及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