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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瑤族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恭城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傳統村落,是指形成較早,擁有較豐富的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具有壹定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和經濟價值,經縣級以上傳統村落評審部門認定,應當予以保護的村落。第三條 傳統村落的保護,應當遵循規劃先行、統籌指導,整體保護、兼顧發展,活態傳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導、村民參與的原則。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傳統村落保護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將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納入全縣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實際統籌安排保護發展資金。

投入傳統村落保護的財政資金,根據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實行專款專用。

鼓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對傳統村落保護項目提供信貸支持。第五條 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對傳統村落保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傳統村落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自治縣文物保護部門參與傳統村落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自治縣財政部門協助相關單位做好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申報工作,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自治縣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民族、農業、林業、水利、交通、環保、公安、安監、旅遊、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第六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壹)參與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

(二)完善傳統村落基礎設施、公***服務設施,合理利用傳統村落資源,改善人居環境;

(三)挖掘村落傳統文化,鼓勵村民按照傳統習俗開展健康有益的鄉村文化活動,並保護與之相關的空間場所、物質載體以及生產生活資料;

(四)建立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定期巡查制度,保障保護發展規劃的實施;

(五)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第七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傳統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壹)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宣傳傳統村落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將傳統村落保護事項納入村規民約;

(二)指導、督促村民按照傳統村落保護要求使用傳統建築;

(三)對有損毀危險的傳統建築進行登記,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四)督促村民及時收集、保護已經坍塌、散落的傳統建築構件,並向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五)對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傳統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在本轄區傳統村落內設立群眾性保護組織,負責協助村民委員會對本傳統村落的日常管理。第八條 傳統建築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負責修繕和維護。第二章 申報批準與規劃編制第九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自治縣傳統村落:

(壹)文物古跡、歷史建築、鄉土建築等保存較好,能較完整體現壹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的村落;

(二)村落選址具有傳統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環境條件,與維系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反映特定歷史文化背景;

(三)村落格局鮮明體現有代表性的傳統文化、傳統生產和生活方式,且村落整體格局保存良好;

(四)村落擁有較為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鮮明,或者擁有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形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態延續。第十條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經村落所在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提交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查。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文化、財政等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為自治縣傳統村落,設立標誌牌。第十壹條 傳統村落自公布之日起壹年以內,由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完成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

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當委托有相應規劃編制資格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廣泛征求相關部門、專家和村民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由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準的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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