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認定犯罪成立的規格和標準是犯罪構成。而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決定某壹具體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壹切主觀和客觀要件的總和。因此,在我國刑法中,“犯罪構成”、“構成要件”或“犯罪構成要件”三個概念之間常常互換使用,並無嚴格的區分。這樣,無論我國刑法使用“犯罪構成”還是“構成要件”抑或“犯罪構成要件”的概念時,其內涵與外延都與大陸法系犯罪論體系中所說的“ 構成要件該當性”之“構成要件”不同:前者是對犯罪成立的所有要件的概括性稱謂,後者則只是指犯罪成立三要件中的壹個要件——構成要件該當性而言的;前者包括了壹定行為刑罰之法律效果的壹切法律要件,因而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條件;後者只是犯罪成立的所有條件中的壹個,具體說,是三要件中的壹個,是壹定行為構成刑罰之法律效果的前提而非充足條件。只有在符合了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前提之下,經過違法性與有責性的補充判斷並得出肯定結論之後,才能認定犯罪成立。
我國在犯罪構成方面的所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壹、關於犯罪構成要件的數量
關於犯罪構成究竟包括幾個要件,除了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外,還有以下幾種觀點:否定說、二要件說、三要件說、五要件說。
所謂否定說,認為只存在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而不存在壹般的犯罪構成要件。所謂二要件說,即認為犯罪構成要件只包括犯罪的客觀要件和犯罪的主觀要件兩大要件。如陳興良教授認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罪體和罪責。 曲新久教授認為“犯罪由壹系列法定要件所組成,是壹系列法定構成要件的整體,組成這壹整體的各種各樣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可以抽象為兩個基本方面——客觀事實要件和主觀心理要件,這是所有犯罪不可缺少的兩個方面。”所謂三要件說,又包括兩種具體觀點。壹種觀點認為,犯罪的主觀方面和犯罪的客觀方面本來是密不可分的有機整體,如果拋開危害行為中包含著行為人的主觀罪過這壹特殊性,就無法正確解決刑法因果關系問題,因此主張將二者合並為壹個要件,即“危害社會行為”。另壹種觀點為張明楷教授所力倡。張教授認為,所謂犯罪客體,即法益,根本不應成為犯罪構成要件。張明楷教授最早在其碩士論文《論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和著作《犯罪論原理》中論證了犯罪客體不應成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理由。後來,在《刑法學(上)》及《法益初論》兩部著作中對自己的觀點再次做了進壹步的論證和解說。張明楷教授認為,犯罪客體是指為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法益。犯罪客體的意義已經被包含在犯罪的壹般概念中。我國刑法的有關條文,正是在犯罪概念中說明犯罪客體的。行為符合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不僅表明行為侵犯了壹定的法益,而且表明行為侵犯了什麽樣的法益。將法益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實際上否定了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與主觀要件的實質內容,似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只是由犯罪客體決定的。主張犯罪客體不是構成要件,並不會給犯罪的認定帶來困難。壹個犯罪行為侵犯了什麽法益,是由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與主觀要件以及符合這些要件的事實綜合決定的;區分此罪與彼罪,關鍵在於分析犯罪主客觀方面的特征。如果離開主客觀方面的特征,僅僅憑借犯罪客體認定犯罪的性質,是會碰壁的。所謂五要件說,即認為犯罪構成包括犯罪行為、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五個要件。這種觀點實際上是認為犯罪行為應單獨成為構成要件之壹,犯罪客觀方面只包括犯罪結果及其與犯罪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望采納,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