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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市政體制有哪些特征

壹、我國傳統市政管理職能的特點:

1、經濟管理職能廣泛而突出;

2、對其負責的事務管理控制程度高;

3、綜合性的社會保障服務職能較弱;

4、獨立性的職權較少;

5、職權與職責相脫節。

二、我國傳統市政管理職能的弊端: 從市政職能的主體來看,體制上過度集權。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長期以來沿用計劃經濟體制,從政府與社會、與市場的關系來看,政府管得過多、過細,政企不分,政社不分,城市政府自然也不例外;從縱向關系來看,中央集權過多,上級政府集權過多,城市政府缺少獨立自主權。隨著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的改革不斷推進,這種狀況逐漸有所好轉,但仍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從市政職能的範圍和重心來看,職能界定不合理、不科學。從政府與社會、與市場的關系來看,政府職能範圍過大,管了很多不該管,也管不了的事,如直接幹預企業的生產經營,壹些該管的事務則未管好或沒有管,如社會服務、社會保障等;從縱向關系看,城市政府與上級政府、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事權即職能範圍缺乏科學、合理的劃分。從市政職能的實現方式來看,單純依靠行政手段,以多層次行政系統的“條塊”和指令性的計劃來管理城市事務,管理企業經營,而不是采用法律的、經濟的、技術的和行政的手段相結合的方式。

三、我國傳統市政管理職能弊端的改革: 我國經濟體制方面的轉軌性改革,要求市政職能要有相應的巨大調整,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在經過了由直接向間接、由微觀向宏觀、由計劃向市場的職能轉變之後,進壹步地把間接管理具體化,宏觀職能與微觀職能相結合,市場規制職能與城市服務職能相融合,仍然是市政管理的重要任務。過去我們註重管制職能而忽視服務職能,現在應當重視服務職能而較少地運用管制職能。具體的轉變任務和步驟主要是:

(壹)實行市政職能的分解,就是對原有市政職能進行具體分解,劃分出哪些職能是應取消的,哪些需要繼續保留,哪些是要下放或轉移的,哪些是需要充實加強的。通過職能分解,確定每個工作崗位的職責任務、工作要求、工作內容、工作程序、行政運行機制以及任職資格和條件,將職能具體化,理順內部和外部的工作關系,從而為落實人員與編制提供科學的依據。這是實現市政職能轉變的第壹步。

(二)加強市政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建設,市政管理是法治管理,各種市政決策都要依據法律。為此,必須首先建立和健全各種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對機構的設立、機構編制都要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在依法的基礎上,做到政務公開,提高管理的透明度,使各種違法事件都能受到法律制裁。逐漸形成以法治政、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範的市政職能運行狀態。

(三)科學配置市政職能職位,在對市政管理職能進行分解的基礎上,要科學配置市政職能職位:

(1)同壹類業務由壹個部門集中管理,減少中間交叉扯皮的情況,提高辦事效率;

(2)必須由幾個部門***同管理的業務要分清主輔關系,明確業務接口;

(3)進行綜合管理,對壹些長期扯皮、難以劃清的業務歸並到壹個部門,以減少部門之間的摩擦,從而提高市政管理的效率性。

(四)加強市政職能崗位人員的業務素質訓練,市政職能崗位人員必須符合市政工作要求。市政管理人事部門要經常考核其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對不合格者及時撤換,以保證市政工作的效率性,優良地實現市政公***服務的各項基本職能。

(五)轉變市政管理手段,市政管理手段要從過去單純的計劃手段、行政手段為主轉向經濟手段、法律手段為主,特別是重視公***政策的使用。在法律前提下,使用穩健和靈活的公***政策,往往會取得比較理想的管理效果。因此,加強公***政策的設計工作和其實施的管理藝術,是現代市政管理手段建設和我國市政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壹)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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