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已經有些學者開始認識到漢代田莊不是壹個封閉式的經濟狀態。如樊樹誌先生認為,漢代田莊是“壹個基本自給自足的半封閉式經濟單位”,“剩余產品也進入商品流通之中”。馬新先生認為,漢代田莊“在漢代商品經濟的運作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田莊既是商品市場的重要供應者,又是商品經濟的重要經營者”。王彥輝先生認為:“‘閉門成市’壹句,不過是形容田莊生產的各種產品達到了很高的自給程度,而非田莊不需要同外部市場聯系,也絕非僅把內部消費之余才拿到市場出賣。”雖然這些學者都已認識到漢代田莊不是壹個封閉式的經濟狀態,其在漢代商品市場的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並從漢代田莊的生產經營方面對其原因進行了壹些說明,但卻未對其商業經營的根源做更深壹步的分析。為此,本文擬對漢代田莊的商業經營及其根源加以探析,以求對其有壹更全面的認識。
漢代田莊的商業經營活動十分活躍,存在著田莊內部市場和外部市場兩個並行的、關系緊密的市場。這兩個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參與流通的商品、對田莊的作用是各不相同的。
田莊內部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是田莊內的廣大農民,包括與田莊主屬於同壹宗族的農民和外來的依附於田莊主的佃農、雇農等其他依附農民,田莊主有時候也參與其中。田莊內部市場出售的商品,主要是田莊內部生產的物品。《四民月令》所記載的商品交換,反映了漢代田莊內部市場交易的狀況,在田莊中,各種農副產品均可在集市上出售,田莊內的商業活動是較為頻繁的。
從這些記載我們可以看出,買進賣出的商品主要是糧食和絲麻織品,此外還有壹些藥材等,基本上是田莊所產,日常所需。這些商品的買賣是以田莊為中心進行的,參與的對象主要是田莊中的農民,買賣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滿足田莊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當然也不排除田莊主在收獲季節以低價收購糧食,在青黃不接之際或者播種季節時以高價賣出糧食,從中獲利。但是,作為田莊內部市場來說,它的主要作用還是通過田莊內部的交易而使得田莊內部達到互通有無,從而滿足田莊內部日常生活的需要,維持田莊的生存和發展。
在田莊內部進行頻繁商品交易的同時,田莊同外部的貿易往來也是很活躍的。雖然綜合經營的田莊所生產的產品能夠使田莊“閉門成市”,基本上達到自給自足,但這並不等於田莊不同外部進行商品往來。田莊同外部市場的商品貿易,主要是通過田莊主進行的,田莊的其他居民有時候也會參與其中。史書記載的壹些大田莊主往往都以善於經商著稱,他們既是大田莊主又是大商人。如樊重“世善農稼,好貨殖”(《樊宏傳》);李通“世以貨殖著姓”(《李通傳》),等等。仲長統對漢代田莊主的經商活動作過高度概括,他說:“井田之變,豪人貨殖,館舍布於州郡,田畝連於方國。”“船車賈販,周於四方;廢居積貯,滿於都城。琦賂寶貨,巨室不能容;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仲長統傳》)《漢書·貨殖傳》也說:“郡國富民兼業顓利,以貨賂自行,取重於鄉裏者,不可勝數。”田莊同外部市場交流的物品,主要是輸出田莊主通過田租形式收上來的糧食等農副產品和田莊主所開設的各種作坊所生產的手工業制品。田莊從外部購進的物品主要是由於受田莊自身條件的限制在田莊內不能生產和受當地自然條件限制在田莊內無法生產的壹些物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如食鹽、鐵和壹些地域性很強的產品等。此外,為了滿足田莊主及其家庭成員和田莊中的其他富裕居民的消費需要,也會購入壹些生活奢侈品。從總體上說,從田莊輸出到其外部的商品數量要遠大於從田莊外部輸入到田莊內部的商品數量。與田莊內部市場的商品交易不同,田莊同外部市場進行貿易所起的主要作用不是滿足田莊日常生活消費的需要,而是給田莊帶來大量的貨幣,增加田莊的財富。
漢代田莊所出現的內、外兩個市場並存運行的狀態,並且這兩個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參與流通的商品、對田莊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的情形,是有其特定的根源的。在其特定的根源當中,田莊的經營方式和漢代的政策是起決定性作用的。
漢代田莊內部市場的形成,起決定性作用的是田莊的經營方式。具體地說,主要是由於田莊內部的整體綜合經營與田莊內小農個體生產的單壹經營造成的。田莊的綜合經營,是田莊能夠“閉門成市”的物質基礎。據史料記載可知,漢代田莊的經營方式是以農業為主,進行農、林、牧、副、漁綜合經營的。樊重所經營的田莊是西漢後期田莊的典型代表。《後漢書·樊宏傳》說:“(樊)重,字君雲,世善農稼,好貨殖……其營理產業,物無所棄,課役童隸,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財利歲倍,至乃開廣田土三百余頃。其所處廬舍,皆有重堂高閣,陂渠灌註。又池魚牧畜,有求必給。”《水經註·沘水》也記載了樊重田莊的情況:“(樊重)能治田殖,至三百頃。廣起廬舍,高樓連閣。波陂灌註,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魚贏梨果,檀棘桑麻,閉門成市。兵弩器械,貲至百萬。其興工造作,為無窮之功,巧不可言,富擬封君。”從上述文獻記載的樊氏田莊的情況來看,田莊中除了經營農業外,還有畜牧業、漁業、林業、紡織業以及其它壹些手工業生產,同時也進行商業貿易。根據崔定的《四民月令》,我們可知東漢時期的田莊依然保持著這壹特色,是農、林、牧、漁以及手工業、商業綜合經營的經濟單位。田莊中規模性的農、林、牧、副、漁綜合經營以及“巧不可言”的手工業生產技術,所提供的產品為田莊的“閉門成市”奠定了豐厚的物質基礎。雖然整個田莊是綜合經營的,但田莊內的小農卻不是綜合經營的,即便是有些小農是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可以通過男耕女織的方式解決衣食的基本生活要求,但也不可能解決全部生活的需要。如衣服的染色,油、鹽、醬、醋之類的生產,都不是只靠個體小農自己的力量就能解決的。而進行農業生產所必需的鐵制農具等,這些更是要靠田莊的力量才能解決。當然,即便是田莊裏能夠供應這些物品,也是非買不可的,田莊主不可能對其無償供應或分配。田莊中的宗族、佃客、徒附等為了獲得這些生活和生產的必需品,必須出賣他們的產品以獲得貨幣,然後買回這些必需品。因此,這就形成了田莊的內部市場,也就是文獻資料上所說的田莊內“閉門成市”的景象。
漢代田莊同外部市場的貿易往來,起主要作用的是漢代的政策。雖然漢代田莊的經營方式使得田莊所提供的產品超出了田莊本身的需求,剩余的產品要推向市場,從而使田莊與外部市場聯系起來。但是,使漢代田莊這樣壹個基本上能夠自給自足的、有明顯遊離於社會之外的傾向性的經濟實體和外部市場緊密聯系在壹起的,漢代的政策所起的作用則是更大的。換句話說,也就是漢代的政策決定了漢代田莊不可能成為壹種封閉式的經濟狀態。因為根據漢代的政策,在當時輕地租重人頭稅的情況下,無論是田莊主還是田莊的其他居民,都必須要向國家交納大量的貨幣以完成國家的賦役。而要獲得這些貨幣,則必須要把田莊生產的物品賣到外面去,同外部進行商品貿易。
首先,田莊主及其家屬作為國家的臣民,必須要向國家納稅服役。田莊主占有土地,須向國家交納田租。由於田租是實物地租,這壹項不需要貨幣。但是,到了東漢後期,除了“三十稅壹”的田租之外,出現了田畝附加稅。《後漢書·桓帝紀》延熹八年八月條雲:“戊辰,初令郡國有田者畝斂稅錢。”田莊主要完成田畝附加稅的征收,就必須要獲得貨幣。占有土地的田莊主,在交納田租的同時還要交納芻稿稅。“芻”、“稿”同田租壹樣,也出自田土。西漢末年,芻、稿稅由征收禾稈、草料等實物,變成了錢幣折納。《後漢書·光武帝紀上》註引《東觀漢記》曰:“為季父故舂陵侯詣大司馬府,訟地皇元年十二月壬寅前租二萬六千斛,芻稿錢若幹萬。”
除了要交納田租之外,田莊主及其家屬還必須向國家交納人頭稅。《漢書·高帝紀上》雲:“四年……八月,初為算賦。”顏師古註引如淳曰:“《漢儀註》: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壹算。”漢代的人頭稅,除成年人的算賦之外,還有未成年者的人口稅,叫做“口賦”、“口錢”或“頭錢”。《漢書·昭帝紀》載元鳳四年令:“毋收四年、五年口賦。”顏師古註引如淳曰:“《漢儀註》民年七歲至十四出口賦錢,人二十三。”東漢時期的算賦、口錢之制,壹如西漢。田莊主及其家屬作為國家的臣民,必須要對國家服徭役。漢政府規定,成人每人每年要親身服役壹月,不去者用錢二千直接雇人代服壹月之役。壹般來說,田莊主及其家屬是不會親自去服徭役的,那麽他們就要向國家交納代役錢。此外,還有“更賦”,它是成人每年每人必須戍邊三日之役的替代稅,每人每年三百錢,這是法定的,壹般的田莊主沒有豁免權。由此看來,田莊主要為自己和家人完成國家的人頭稅、徭役和更賦所需的錢的數量是壹個不小的數目。
田莊主作為擁有大量財產的國家臣民,必須要向國家交納財產稅。“貲算”是對商賈以外居民征收的財產稅,它是以財產為稅基,以戶為單位征收的壹個稅目,其稅率為每壹萬錢家產納稅壹百二十錢。《漢書·景帝紀》載後元二年五月詔日:“今貲算十以上乃得宦,廉士算不必眾。”顏師古註引服虔曰:“貲萬錢,算百二十七(應為百二十之誤)也。”田莊中養殖大量的牲畜,田莊主還可能要向國家另行交納“馬口錢”或“六畜稅”。《漢書·西域傳》其“贊”雲:“孝武之世……算至車船,租及六畜。”《漢書·翟方進傳》有“稅城郭堧及園田,過更,算馬牛羊,增益鹽鐵”的話。顏師古註引張晏日:“牛馬羊頭數出稅,算千輸二十也”。此外綜合經營的田莊還須向國家交納包括酒稅、鹽鐵稅、魚稅以及各種土特產稅在內的雜稅。
根據上述情況可知,田莊主向國家交納的賦稅中,實物稅的比重相當小,貨幣稅占了主要部分。由此觀之,田莊主要完成國家的賦稅,就必須要獲得大量的貨幣,而田莊主獲得貨幣的途徑,無非是向田莊中的人征收或出賣商品。根據史書記載可知當時田莊主征收的是實物地租,因此,田莊主要獲得貨幣,就必須對外進行貿易往來,把通過田租形式收上來的糧食等農副產品和他的各種作坊所生產的手工業制品賣到田莊以外,以換回他所需要的貨幣。
也有學者認為田莊主是不向國家繳納賦稅的,甚至田莊中的宗族、賓客、徒附也是不用向國家交納賦稅的,如烏廷玉先生認為,賓客“不給國家納稅服役”,是“蔭庇的私屬”。實際上這是不可能的,無論是田莊主還是田莊裏的其他居民,基本上是要負擔國家賦役的。
田莊主及其家庭成員應納稅服役的情況,可從壹些文獻資料裏看出。如《漢書·文帝紀》載:文帝四年五月,“復諸劉有屬籍,家無所與”。《漢書·高帝紀下》載:五年詔日“諸侯子在關中者,復之十二歲,其歸者半之”。《漢書·宣帝紀》載:宣帝元康元年五月,“復高皇帝功臣絳侯周勃等百三十六人家子孫,令奉祭祀,世世勿絕。其毋嗣者,復其次”。(“復”的含義是免除徭役賦稅。《漢書·儒林傳》載:“元帝好儒,能通壹經者皆復。”顏師古註目:“蠲其徭賦也。”)從這些記載來看,即使是宗室成員、諸侯子弟、功臣後裔,也是要服役納稅的,否則不可能出現關於免除其徭役賦稅的記載。既然情況如此,田莊主還能輕意的就免除徭役了嗎?當然,有些田莊主確實是可免除徭役的,但是這些人的數量是很少的。漢制規定爵位至五大夫以上者或是做了鄉、縣的三老,可免除徭役。即使田莊主不要納稅服役,但也不等於其家屬不要納稅服役。
其次,田莊中的其他居民,如宗族、賓客、徒附在田莊中租種田莊主的土地,不用向國家交納田租、芻稿,但他們是要向國家納稅服役的,亦即算賦、口錢、更賦、貲算是免不了的,因為他們還是國家的“編戶齊民”。而算賦、口錢、更賦、貲算要以貨幣形式交納。僅算賦、更賦兩項,每個成年男丁每年的交納量就要四百二十錢。這就迫使這些人必須將自己的勞動產品拿到市場上去賣,轉為貨幣,然後才能完成賦稅。有些學者認為,漢代田莊中的依附民已經脫了國家戶籍的控制,不再向國家納稅服役。如蕭放先生認為,“部曲佃客已脫離了國家戶籍控制,成為世族的依附民”;林劍鳴先生認為,“‘徒附’已經脫離國家編戶,成為統治莊同的豪族地主屬下的成員”。這可能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即使到了漢代末年,隱匿賓客服役還是非法和被禁止的。《三國誌·魏誌·司馬芝傳》雲:
太祖平荊州,以芝為菅長。時天下草創,多不奉法。郡主薄劉節,舊族豪俠,賓客千余家,出為盜賊,入亂吏治。頃之,芝差節客王同等為兵,椽史據白:‘節家前後未嘗給徭,若至時藏匿,必為留負。’芝不聽,與節書曰:‘君為大宗,加股肱郡,而賓客每不與役,既眾庶怨望,或流聲上聞。今調同等為兵,幸時發遣。’兵已集郡,而節藏同等,因令督郵以軍興詭責縣,縣掾史窮困,乞代同行。芝乃馳檄濟南,具陳節罪。太守都光素敬信芝,即以節代同行。
這個主薄劉節,擁有“賓客千余家”,都是應當服役納稅的人,劉節利用權勢庇護他們不去服役。但這種情況在當時還是非法的。否則,司馬芝就不會“差節客王同等為兵”,指責劉節“賓客每不與役”,並“具陳節罪”。根據漢律規定,使用奴婢要“倍算”(《漢書·惠帝紀》六年條註引應劭曰:“漢律人出壹算,算百二十錢,唯賈人與奴婢倍算。”)——“倍算”當然是由奴婢的主人交的。如果宗族、賓客、徒附不必承擔國家的任何義務,有哪壹個田莊主還願使用奴婢?可漢代使用奴婢的情況還是較多的。
漢代有較嚴密的戶籍登記管理和人口核查制度以及嚴格的懲罰隱匿人口的措施,在正常條件下農民難以脫離戶籍,附托大家,也使官貴豪強不敢輕易隱匿流亡的人口作為役使的對象。據居延漢簡可知,漢代戶籍登記的內容非常詳盡,包括戶主的籍貫、住址、爵位、職務、姓名、年齡、身高、膚色,家屬的性別、年齡及其相互關系等。漢代在進行嚴密戶籍登記管理的同時也建立了嚴格的人口核查制度。漢代人口的核查工作是在征收人頭稅時進行的。壹般說來,每年的八月是核對戶口,征收算賦、口錢之時。《後漢書·皇後紀上》雲:“漢法常因八月算人”,李賢註:“《漢儀註》曰:八月初為算賦,故曰算人”。再據《後漢書·安帝紀》元初四年七月條詔“方今案比之時”句,李賢註:“《東觀記》曰:‘今年八月案比之時。’謂案驗戶口,次比之也。”可知各地官員在每年八月征收賦稅的同時要案驗戶口。對農民的脫籍流亡,漢政府制定了許多強迫流民返歸鄉裏的法規,如“舍匿法”、“流民法”等,以加強對流民的控制。“舍匿法”又稱“首匿相坐法”,其中壹項重要內容就是禁止隱匿流亡人口,所謂“亡之諸侯,遊宦事人,及舍匿者,論皆有法”(《淮南衡山濟北王傳》)。在這種情況下,隱匿戶口的依附家農只能是少數。
在嚴密控制戶籍的基礎上,漢代制定了重人輕地的賦役政策。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無論是田莊主還是田莊裏的其他居民(奴婢除外),壹般都要向國家交納大量的貨幣以完成賦役。為了完成國家的稅收,田莊主和田莊其他居民就不得不把他們產品拿出來,並且運到田莊之外去賣,以換回自己需要的貨幣。所以說漢代的政策決定了漢代田莊不可能是封閉的經濟狀態。這當然同時活躍了市場。這也是為什麽漢代商品經濟較為繁榮的原因之壹。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漢代田莊的經營方式,特別是漢代重人輕地的賦役政策,使田莊與整個社會緊密地結合起來。從本質上說,田莊具有相當的自給自足性,它有明顯的遊離於社會之外的傾向性。這是由田莊綜合經營的特性決定的,因為它能夠“閉門成市”,自給自足。但是,田莊綜合經營的豐富產晶和田莊主對財富增值的追求以及漢代的政策又把它與整個社會緊緊地拴在了壹起,使它不能遊離於社會之外。傳統的觀點只是看到了漢代田莊的自給自足性,也就是綜合經營,所需物品,不必外求,從而斷定它“閉門成市”,很少對外進行交換。認識到漢代田莊不是壹個封閉式的經濟狀態的學者,則是從田莊的經營方式來看的,認為漢代田莊進行商業經營是由於田莊的產品有剩余而進入流通領域或是由於逐利而經商,而沒有把它放到大的社會環境中去考慮,沒有從國家政策這方面來考慮。從實際情況來說,在壹個統壹的、強有力的政權統治之下,國家怎麽能夠允許在它統治的範圍內出現大量脫離它的控制而存在的田莊呢?漢政府就是依靠國家政權的力量,通過重人輕地的賦役政策,主要征收貨幣賦稅,使漢代田莊與外界市場緊緊聯系在了壹起。
從社會發展的角度看,商品的出現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具備了商品產生所需要的兩個基本條件:社會分工和生產資料的私有制。隨著社會分工的出現,各個行業的生產者生產出不同的產品,由於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存在,這些產品分屬於各個生產者私有,不能直接進行產品的分配,必須采取商品交換的形式,通過買賣來滿足各自生活和生產的需要。因此,商品的交換是自由自願的。然而,漢代田莊的商業經營,主要不是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分工的必然結果,而是漢代重人輕地的賦役政策給逼出來的,田莊多是被動地而非主動進入整個社會大市場的,農副產品拿到市場上去賣,有時候那是不得不去賣。推而言之,漢代商品經濟的繁榮也不是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分工的必然結果,也是漢代重人輕地的賦役政策所造就的,是不健全的、非成熟的、人為的繁榮,壹旦政府的控制力遭到削弱,無法控制這些遍布全國的大大小小的田莊的時候,這種商品經濟繁榮的景象自然也就隨之破滅。那麽,為什麽漢代前期商品經濟竟是如此的空前發達,而到了漢代後期甚至是漢代以後很長的時間還很難達到這種程度,也就不難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