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計劃經濟下實行的就業制度是行政配置就業制度。
勞動就業制度是為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職業提供勞動和工作單位的制度。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過程中,我國的就業制度和就業機制發生了重大變化,國家改變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統包統配的就業制度,逐步過渡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場就業。
實行國家促進就業、市場調節就業和勞動者自主擇業的市場就業新機制。為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職業提供勞動和工作單位的制度。
在西方國家,資本主義生產需要補充或增加勞動力,勞動者為生活所迫也需要就業,這就形成了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通常采用無組織的和有組織的兩種雇工方式:前者由雇主派人招工,或工人登門求職方式直接進行;後者有由雇主的同業公會舉辦,由雇主與雇員合辦,由工會或慈善團體舉辦,或由以營利為目的私人舉辦等方式。
最早成立官辦職業介紹所的是英國,創辦於1880年。英國政府1905年頒布了《勞工失業條例》,規定失業救濟委員會有權設立職業介紹所;1909年通過《勞動介紹辦法》,規定職業介紹所由商務部管轄;1916年成立勞工部後,這壹工作轉交給了勞工部。
美國最早成立的是1890年俄亥俄州職業介紹所;1918年聯邦政府勞工部成立職業介紹所;1933年頒布《聯邦職業介紹法》;到1937年,各州才都通過法律,先後成立職業介紹所。
就業制度的作用
第壹,規定穩定的就業規則,通過法律規章的實施保障求職者公平競爭工作崗位。
第二,促進經濟發展,為初次就業和再就業的勞動者創造就業機會,解決勞動者生存發展所需的最基本的物質來源。
第三,為失業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第四,為求職者提供具體的服務項目,保障勞動者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