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第三百九十五條抵押財產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民法典》規定的不得抵押的財產,但是,並非所有的財產都可以進行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抵押的財產範圍下列財產不得抵押:,(壹)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的,貸款人可以要求第三方提供壹定的財產來擔保其債權。如果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其債務的,貸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的財產優先受償。,物品抵押了還能不能再行處置,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下:,(壹)抵押物的轉讓,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2、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如果主債權已經得到清償,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此時,抵押物的轉讓,自然無需債權人的同意。受讓人以清償債務的方式滌除抵押權、以獲得抵押物所有權的權利,稱為滌除權。,(二)抵押物的出租,1、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2、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