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國民法典》是壹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壹部資本主義國家的和以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為基礎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時的名稱是《法蘭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賦予它《拿破侖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稱3。該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別以1816年的王政復古版留傳下來。所以我國商務印書館的譯本中保留著"國王"和"王國"字樣。法國1789年8月26日由制憲會議通過的《人和公民權利宣言》。因為它不僅是法國歷史上的第壹部人權宣言,也是人類歷史上第壹部正式的人權宣言,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意義。1789年人權宣言宣稱:“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是“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這些權利,從而使基本人權原則成為宣言的核心內容。在此基礎上,人權宣言宣告了人民主權原則,指出:“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托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宣言確認了分權原則,宣稱:“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把權利保障和權力制約作為憲法的基本任務;人權宣言還宣告了立法權屬於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當法律程序、罪刑法定、無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的要求,為法治原則的確立作出了獨特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