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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國有企業改革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深化國企改革必須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上有新突破。\x0d\  國企形成有效運行機制需完善法人治理結構\x0d\  國企有效運行機制,應該體現在幾個方面:有人對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真正負責,具有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強大動力,具有自我約束、規範經營的內在要求。這幾個方面都取決於企業有沒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x0d\  傳統國企的壹大弊端是,企業國有資產名義上屬於全民所有,但由於權責不清,實際上誰也不能對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企業缺少自我發展的動力。究其原因,是企業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和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只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確立企業獨立的法人地位,明確政府作為出資人的權利和責任,落實企業法人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權利和責任,才能調動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同推動企業發展。\x0d\  能不能自主經營、自我發展,是國企有沒有生命力和競爭力的主要因素和標誌。要使國企具有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強大動力,就要讓企業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和生產者的利益與企業的利益統壹起來,使各方都能從企業的發展中直接獲得與其貢獻相稱的利益。完善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讓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和生產者都能通過適當的形式,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根據自己對企業發展所作出的貢獻,依法享有各自的權益。這就使企業不僅具有了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條件,而且具有了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強大動力。\x0d\  國企產權多元化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首要前提\x0d\  法人治理結構源於企業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壹個企業的資產為多個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所有,就形成了所有者和經營者的關系。而為了維護所有者權益,必然要選擇壹種相應的組織設置或制度安排,這就是法人治理結構。反過來說,如果企業沒有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就缺少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必要條件。因此,法人治理結構是企業投資主體或產權多元化的產物。\x0d\  從國有企業運行的實際情況來看,產權結構的單壹性或“壹股獨大”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主要障礙。改革改制後,國企有三種情況:壹是部分國有企業利用國家債轉股政策,組建了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國有企業通過資產重組,吸納資本進入,包裝上市,組建了股份公司;三是部分國有企業實行主輔分離,重組主業,並吸納經營管理者和職工參股。目前,已改制的國企大部分按《公司法》要求逐步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但還存在不完善的問題,有效的法人治理運行機制尚未真正形成,許多國企“只是換了牌子(由工廠改成公司),仍然還是老樣子”。因此,如何進壹步推進企業產權多元化,是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壹個關鍵性問題。借鑒沿海等發達地區的經驗,國有企業處於相對控股地位(約占20%至30%的股權)為好。同時,應當吸引外資和民營資本參股,從而形成混合所有制產權結構。\x0d\  理順國企內部關系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關鍵環節\x0d\  理順企業內部各組織的關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關鍵是明確各組織的職能定位並建立相應制度予以保障。從目前情況看,法人治理結構普遍存在的問題是:有的股東大會不健全或者基本不發揮作用;有的董事會職能越位,包攬過寬,甚至雷同於行政管理機構;有的監事會作用發揮不好(實行外派監事會有較大改善);有的經理層職責與董事會職責不清。同時,由於國企的特殊性,改制後建立了“新三會”,但“老三會”(黨委會、工會、職代會)仍然存在,如何處理好它們之間的關系十分重要。要按照《公司法》和中央關於國企改革改制的精神,明確規定國企內部的組織設置及其職能、職責、權利、義務、工作程序等,使企業實現法人治理結構的制度化、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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