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用的缺失是諸多因素不斷積累而造成的。其中既包括社會信用環境、歷史傳統因素,也包括少數政府官員的個人道德素質問題。但我們認為,更重要的是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行政領導體制等制度層面的因素才是導致政府失信的根源。
壹是行政管理體制不規範,政府職能轉變不合理,導致政府信用能力有限而信用範圍無限的矛盾。政府失信的表現形式多樣,但從本質上說卻是與政府職能過大,超出其實際責任能力範圍有關。雖然理論上對政府的職能權限做了原則性規定,但實踐操作層面壹些地方政府超出職權隨意幹預經濟社會活動依然是司空見慣的現象。隨著市場化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職能轉變,這壹現象得到壹定程度的改善。但由於政府職能轉變本身也是壹個探索過程,受制於各種因素的制約,各地方的表現也參差不齊。當政府實際信用能力有限而政府職能無限擴張,政府承擔信用責任範圍過大時,結果必然導致政府陷入信用危機。
二是政府信用責任機制的缺失。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缺乏健全有效的政府信用責任機制。科學有效的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和懲罰機制的缺乏,難以對政府失信主體的失信行為從根本上進行有效制約。
三是政府官員選任機制的弊端導致政府官員行為偏差。自上而下的選拔委任政府官員的權力配置方式,客觀上形成了官員只需對上負責的局面。這壹選拔機制會引誘壹些機會主義者將對民眾負責排除於其信用責任範圍之外。四是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導致政府與民眾互信溝通渠道不暢。目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缺乏對民眾信息需求預測系統,不能準確預測社會民眾對於公***信息的需求內容和範圍;社會公眾自由獲取政府信息,特別是政府信用信息的經常性機制沒有建立,並且公民獲得政府信息的程序方面還缺乏保障和救濟。另外,政府信用信息公開制度的缺失,導致社會民眾對政府信用信息缺乏了解,無法對政府信用做出判斷則是當前中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的重要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