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購成本高
在傳統的政府采購活動中,由於采用人工以及電話、傳真等聯系方式,通信、差旅等費用居高不下。受條件限制,供應商選擇範圍很小,不能進行充分的價格比較。還由於政府采購中采購目錄的調整十分頻繁,采購部門為保證采購物資及時到位常常不考慮采購成本問題。
2.采購效率低
在傳統的政府采購方式下,采購單位要申請填寫各種表格,逐級蓋章審批,時間長,手續極為煩瑣;對於政府采購中心來說,通過報刊等渠道發布采購公告,組織會議,邀請專家評審,組織接待等,不但耗時費力,而且效果不佳;對於投標供應商來說,因為沒有壹個可以集中固定地獲取招標信息的地方,為參與招標必須多次往返,花費大量的差旅費用不說,還會對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帶來影響。同時,采購活動中的大量紙質憑證還可能因某壹單據的錯誤或遺漏而影響整個采購工作的進行。
3.采購信息缺乏溝通與***享
傳統的政府采購活動由於缺乏實時、動態、雙向交互的信息溝通手段,使政府采購信息不能得到及時的溝通與***享。由於各業務部門“各自為政”,所關心的角度不同,導致采購信息在政府不同部門不能得到及時順暢的流轉,影響采購過程的正常進行,有時還會產生采購物資與實際需求不符的情況,既造成資源浪費,又可能耽誤政府部門工作的正常開展。
4.采購範圍受地域限制
在傳統的采購業務中,采購部門選擇供應商很大程度上受到地理位置的局限,甚至壹些政府采購部門人為地設置障礙以排斥外部新的、更優秀的供應商的進入,這樣必然會造成采購物資的“質次價高”,不能很好地體現政府采購所要求的“公開、公平、公正”和“物有所值”的原則。
5.采購環節監控困難
在傳統的政府采購方式下,政府采購環節壹直是腐敗行為的“重災區”,如采購中的回扣現象、“黑幕交易”、“暗箱操作”等屢見不鮮,屢禁不止。,壹方面是由於傳統采購交易的不規範,不按正常的程序采購、隨意違反合同條款等情況經常出現;另壹方面是由於采購過程的不透明,為腐敗行為的發生提供了條件。
6.采購招標往往流於形式
傳統的采購招標過程中,真正達到招標目的的采購活動並不多見,不少流於形式。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由於受到地域、供應商資料等條件限制,不能使真正有實力和占優勢的供應商參與競標;二是招標只限於對各供應商的報價進行比較,卻沒有競價的過程,中標者所提供的報價都或多或少有所保留,壹定程度上影響了政府的采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