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治理權力來源於最高統治者。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神權論大行其道,最高統治者——君主或教皇被認為是神在人間的代表,政府權力來源於神,來源於最高統治者。權力的擁有者和行使者在欺壓愚弄人民的同時,居高臨下地統治著人民,防止人民起來反抗;
(3)政府職能包羅萬象。在古代社會,國家與社會領域的界限是模糊的,國家和社會高度融合。國家可以隨時侵入社會,但社會力量對於政府的參與也往往缺乏制度化的渠道。國家與社會的界限不明導致國家權力的分化程度也比較低,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統攬於政府。政府職能壹方面非常廣泛,另壹方面專業化程度低,這使得治理的效率非常低下;
(4)治理方法單壹。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以統治為核心理念的治理主要運用酷刑和宣傳教化的手段。統治者壹方面用殘酷的刑罰威懾民眾,另壹方面用教化的手段用宗教或宗教化的思想禁錮民眾。治理方法的單壹從根本上說是古代治理中缺乏平等協商精神的結果。
參考:《政治學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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