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有關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公***服務方面的重大公***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關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重要的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四)制定開發利用或者保護空氣、水、土地、森林、草原、礦產、生物等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資源的重大公***政策和措施;
(六)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建設項目;
(七)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第六條 決策機關應當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年度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納入對決策機關及其主要負責人考核督察和經濟責任審計範圍。第二章 建議與承辦第九條 有關方面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並在規定期限內形成研究論證報告,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壹)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下壹級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建議提出單位組織研究論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研究論證報告主要包括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否啟動決策程序的建議及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內容。第十條 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確定辦理期限。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擬訂決策草案和履行相關決策程序等具體工作。第十壹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擬訂決策草案:
(壹)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
(二)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三)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四)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出兩個以上方案,並對各方案的利弊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