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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與明朝的朝貢貿易

朝貢貿易是壹種由“朝貢”和“賞賜”所表示的、官方嚴格控制的交換活動,完全意義上的朝貢貿易只存在於實行海禁政策的明朝。明日朝貢貿易與海禁政策、倭寇問題互相交織,本文重點分析了明初洪武年、永樂年、宣德年和明中後期中日朝貢貿易的發展脈絡。從洪武、建文年間朝貢貿易體制初建,到永樂年間朝貢貿易達到鼎盛,再到宣德年間回落,最後到明中後期時朝貢貿易開始萎縮、寥落,唐、宋、元三朝形成的海洋優勢最終流失到了西方列強手中。

朝貢貿易是壹種由“朝貢”和“賞賜”表示的交換活動,完全意義上的朝貢貿易只存在於明朝。即由政府遣使至海外諸國(主要使東南亞國家)頒賜明朝正朔,邀其入明朝貢,明政府對朝貢國正貢回賜,附載貨物由官方給價收買或由貢使自行出售的政策。朝貢貿易確立於洪武年間,永樂朝臻於鼎盛,宣德年間維持平穩,明中葉以後衰落。1 明初中日朝貢貿易

明初統治集團致力於建立以大明帝國為中心的“萬國朝宗”的朝貢體系,主要靠朝貢貿易維系,朝貢貿易事實上成為明朝“懷柔遠人”的壹種工具,傳統的官方海外貿易的政治外交功能被發揮到極致。

1.1 洪武年間朱元璋稱帝後不久,即在浙、福、廣三省設市舶司,並於洪武二年(1369年),編訂《皇明祖訓》,將日本等十五個海外國家列為“不征之國”。

洪武元年(1368年)和洪武二年(1369年),朱元璋兩次派使臣賫國書去日本,但均未見成效。

洪武三年(1370年)3月,朱元璋再遣萊州府同知趙秩出使日本,日本懷良王了解到來使並非蒙古人,且當時南朝形勢日趨惡化,因此懷良王改變了態度,接待了趙秩。又於次年“遣其僧祖來奉表稱臣,貢馬及方物,且送還明、臺州被掠人口七十余”。朱元璋大喜過望,厚賜祖來等人。從此開始了中日兩國之間的外交往來。

中日關系表面上有所改善,雙方開始互派使者,但倭寇問題非但沒有解決,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從洪武二年(1369年)開始,倭寇不斷對山東、浙江沿海進行騷擾,明王朝采取了武力剿倭和海禁兩項措施。其中“禁海”政策最早頒布於明太祖洪武四年(1371年)12月,“禁瀕海民不得私出海”,但此時的海禁政策還未得到嚴格執行。洪武初年頻繁的朝貢貿易給明王朝帶來了沈重的財政負擔,當時朝貢回賜品由中央負責,沿線地方要負責“貢使”的交通食宿及貨物的轉運,加上壹些“貢使”還肆意勒索,使各地方政府、百姓不勝其擾。洪武五年(1372年),明太祖下令限制貢期及貢品數量;隨後又限制貢道,規定日本自寧波。

洪武四年(1371年)朱元璋了解到懷良親王並非日本國王,日本京都另有朝廷和天皇,便於洪武五年(1372年)派僧人充作國史賫國書赴日,到洪武七年(1374年),日本南北雙方都與明發生了交聘關系。不過此後,明廷對壹切非日本朝廷派來的貢使壹概拒絕接受。其中如洪武七年(1374年),日本肥後菊池武政派來的僧人宣聞溪、日本大隅守護島津氏久派來的僧人道幸等。更由於壹些地方豪族和日本商人,常假冒日本國史赴明進貢貿易,因此明史中自洪武八年(1375年)以後,常有足利幕府和懷良多次遣使進貢,而以無國書被拒絕的記載。

洪武十四年(1381年),懷良親王遣如瑤赴明貢方物,朱元璋以無國書卻貢,並作書質問其王及將軍,“肆侮鄰邦,縱民為盜”的過失。但懷良親王在給明太祖的回信中,對明政府軍事征服的恐嚇提出公然挑戰和對抗,明太祖切斷明日政治和貿易關系的方案逐步形成。明太祖朱元璋認為“海外諸夷多詐”,應“絕其往來”,開始轉變其外交政策,嚴格執行“海禁”政策,再申“禁瀕海民私通海外諸國”。

洪武十六年(1383年),明政府實施了勘合制度。“勘合” 壹式兩份,壹半為勘合,壹半為底簿,是“朝貢貿易”的許可證。當時,明廷做成日字號勘合壹百道、本字號勘合壹百道、日字號勘合底簿兩扇、本字號勘合底簿兩扇。

洪武二十年(1387年),胡惟庸借助日本力量謀權篡國的事情敗露,明太祖決意斷絕明日間的政治和貿易關系。並制定《祖訓》,將日本列為“不庭之國”,永遠不準日本來中國貿易。同時加強了海防,例行海禁,廢除了寧波、廣州、泉州三市舶司。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正式提出禁止私人出海貿易。洪武三十年(1397年),明太祖再次“申禁人民,無得擅出海與外國互市”,並將“海禁”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在全國頒布。

1392年足利義滿武力統壹日本,看到明日貿易極易獲得巨利,也為了借助明朝的勢力維持自己政治上和經濟上的優勢,決心恢復對明朝的邦交,願意奉明朝正朔,但在洪武末年和建文帝年間雙方的貿易關系並沒有完全得到恢復。

1.2 永樂年間明日朝貢貿易在明成祖時代(1402—1424年)前期最為轟轟烈烈。明成祖繼位後,為了獲得中外對其正統地位的***同承認,壹方面繼續海禁,另壹方面對海外諸國實行羈縻政策,他於永樂元年(1403年)遣使日本,並恢復設置了浙江、福建、廣東三大市舶司。永樂元年(1403年),義滿遣堅中圭密使明朝貢,國書中有“日本國王臣源”字樣,表示了明所要求的臣屬關系。永樂二年(1404年),明成祖亦命左通政趙居任到日本,賜予義滿龜鈕金印及勘合百道。從此中日兩國重新恢復了朝貢貿易關系。明日雙方締結了《永樂勘合貿易條約》,明朝得到日本形式上的稱臣和奉正朔,日本卻得到了急需的中國商品和明銅錢。明朝的目的是要解決倭寇擾邊問題,日本為了更順利地進行貿易,搗毀了對馬、臺岐等島嶼上的倭寇老巢,並把俘獲倭寇帶來以表誠意。義滿統治日本時期,中日間的往來十分頻繁,日本派勘合船6次出使明朝,明使到日本***7次。但是日應允十五年(1408年)足利義滿死後,其子義持立即改變了對明的冊封貿易政策,決意中斷了明日關系,縱民為寇,不斷騷擾明朝。

1.3 宣德年間足利義持中斷與明外交和貿易關系,切斷了幕府的財政

來源,1428年義教新任幕府將軍後,便開始著手恢復與明朝的貿易往來。宣德八年(1433年)日使龍室道淵至明,獻方物和國書。宣宗見日使朝貢,極為欣喜,以為倭寇問題今後可以解決,便設宴款待,禮物極為豐厚。日明簽訂了《宣德條約》,開始了中日間的第二期勘合貿易,自此,明日官方貿易正常進行。但日方為了追求巨利,不斷違反入貢人數和船只數量的限制,朝貢人員日趨復雜,不再討伐倭寇送交明朝,甚至發生日本使者滋事騷擾明朝百姓的事件。2 明朝中後期中日朝貢貿易至明孝宗弘治年間,這種不計成本、無所節制的朝貢貿易終於難以為繼了。孝宗開始限制貢使在華的貿易活動、取消對貢使攜帶私貨的免稅待遇、簡化對貢使的接待程序。弘治九年(1496年),日本貢使離京歸國時,所攜貨物已無人代為搬運,沿途也無免費食物供應了。嘉靖六年(1527年)強調:“凡貢非期,及人過百,船過三,多挾兵器,皆阻回

。”

明朝對朝貢貿易限制較多,遠遠不能滿足日本的要求。嘉靖二年(1523年),日本武士大內氏與細川氏在浙江寧波為入貢資格問題發生了爭執,最終演變成壹場對中國江浙沿海大肆燒殺搶掠的“爭貢之役”。爭功之役後,明朝統治者對日本“閉絕貢路”,並於嘉靖四年(1525年)頒布了空前嚴厲的海禁政策。嘉靖十八年(1539年),日本國王源義晴復遣貢使碩鼎等入明朝貢,明朝雖勉強予以接待,宴賞如例,但仍強調“貢期定以十年,貢使不過百名,貢船不過三只,違者阻回”。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明朝拒絕了日本頒發新勘合的要求,中日勘合貿易至此結束。

但罷市舶後,倭寇之患並沒有結束,反而愈演愈烈,終於釀成了震驚中外的“嘉靖倭患”。到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中國沿海倭寇基本肅清,但明朝的海禁政策並未改變。隆慶元年(1567年)在福建漳州海澄月港宣布開放海禁,但對日的貿易仍實行嚴禁政策。

明朝對日本的海禁政策,至萬歷三十八年(1610年)已名存實亡。但明朝國內由於朝代更替,已無暇顧及改變與日貿易。故終明之世,與日本的貿易仍然屬於嚴禁之列。3 小 結

明朝為抑制倭寇而對日的羈縻政策,付出了巨大的經濟代價,在“厚往薄來”的朝貢貿易中,日本期待的是經濟利益;明朝期待的是政治利益。每次朝貢都伴隨著壹次大宗貿易,對其貢物要以高於幾倍的價值予以賞賜,貢使進京沿途往返的車、船、食宿均由官府供給。當時允澎壹行入貢人員多達千余名,供給的糧食總量估計應在六百石以上。

明代處於中國封建社會的晚期,明朝把貿易系統和進貢系統結合起來,把朝貢貿易的政治外交功能推演到壓倒性的地步,明初海上商業關系,已呈變態。朝貢貿易和海禁最大限度地“規範”了明朝的對外交往,隨著明朝國力的衰減、倭寇海盜的猖獗、西方列強的前來,唐、宋、元三朝形成的海洋優勢流失到了西方列強手中。

來源:中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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