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宅基地用地審批、受委托辦理農村自建房規劃審批以及農村自建房建設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農村自建房建設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協助村民辦理農村自建房建設有關手續;將農村自建房建設自治管理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及時勸阻農村自建房建設中的違法行為,並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村自建房規劃管理的業務指導等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宅基地審批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等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村自建房建設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從業人員的培訓和信用管理等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生產和流通領域的建築和裝飾裝修材料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自建房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農村自建房建設和使用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第二章 規劃和用地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農村自建房的布局和風貌,推進美麗鄉村建設。
鼓勵農村自建房利用和結合道路、基礎設施、公***空間節點等要素進行塊狀、組團布局,***建***享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莊規劃。
村莊規劃應當根據農村人口數量和變化趨勢、土地現狀和使用標準等情況,為農村自建房建設用地預留空間,合理確定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範圍和用地規模。第十壹條 縣(市、區)、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對農村自建房建設實行區域分類管控:
(壹)適建區域可以辦理宅基地用地審批、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二)限建區域不得新增村莊建設用地,允許原拆原建和利用村內閑置宅基地;
(三)禁建區域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第十二條 農村自建房建設應當符合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應當符合縣(市、區)、鄉(鎮)國土空間規劃。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等區域內的農村自建房建設,還應當符合相關專項規劃。第十三條 農村自建房的選址應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第十四條 建設農村自建房應當避讓災害易發區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第十五條 符合申請使用宅基地條件的村民,應當以戶為單位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沒有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向所在的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宅基地申請依法經農村村民集體討論通過並在本集體範圍內公示後,依法報請審核批準。
村民申請農村自建房建設,不得影響相鄰權利人的通行、通風、采光、排水等,不得危害相鄰權利人的房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