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吉日网官网 - 傳統文化 - 如何理解“契約是現代社會的最基本特征,古代社會的主要組織形式是身份,現代社會的組織形式是契約”身份

如何理解“契約是現代社會的最基本特征,古代社會的主要組織形式是身份,現代社會的組織形式是契約”身份

壹、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的歷史考察

(壹)西周是契約制度的萌芽時期

在西周中後期,由於私田的開墾,經濟快速發展,民眾生活殷實起來,大量的民事交易行為出現,交易的標的物有奴隸、牛馬等,土地因為國有的原因不能進行買賣。

(二)秦漢是契約制度的形成時期

秦漢時期經濟發展較為迅速,由於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確立,土地在民事交易中處於非常重要的地位。民眾交易的對象也復雜起來,不僅包括土地、農產品,還包括奴婢、房屋、牛馬、鐵器等,同時契約關系也復雜起來,例如買賣、借貸、租賃、擔保等。

(三)晉唐是契約制度的發展時期

在晉唐時期,經濟繁榮,人口眾多,商事交易頻繁。例如,行業種類增加,城市、邸店數量繁多,海陸貿易興盛等。

(四)宋元是契約制度的成熟時期

宋元不再堅持重農抑商,朝中出現了代表商人利益的官商***利的主張,這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宋元時期商品經濟的發展。唐朝的永田制和口田制因土地兼並而逐漸衰落,這使得土地買賣和租佃制愈加普遍,而相應地,土地房屋的買賣契約此時更加規範和統壹。

(五)明清是契約制度的定型時期

明代大部分民事規範以歷代規範為基礎,但是債務關系更加發達,債的制度設計更加全面,不動產買賣、典當程序更加簡明,“契約如律令”的觀念在明代仍然有著公信力。

清代商事交易逐漸頻繁,民事主體間締約行為成為常見現象。交易標的豐富多樣,凡交易均以契約為證,且按照特定的格式書寫。

二、中國古代契約法的倫理特征

(壹)追求正當利益,天經地義

大量契約的出現表明中國古代民眾在追求自我利益之時充滿渴望,且為此做出不懈努力,不論處於社會底層還是上層,人們都不會因為不平等不自由而放棄對利益的追求。明清時期,吳越之地出現大量律師,這更加體現了民眾為捍衛正當利益而不惜進行訴訟,請求公權力的介入。

(二)追求平等締約

人類作為壹個同類有著很多***同性,這是每個人希望彼此平等對待的客觀基礎。人們因為具有“人人平等”這種信念,在歷史長河中,不難找到為平等而揭竿的農民起義。

(三)恪守誠信

曾子壹日三省,反思自己為別人謀劃考慮,盡了心沒有?交朋友,有沒有不信實的地方?所傳授給別人的東西,自己實踐過嗎?這種道德上的約束外在的表現為契約,它是人們在民事交往之中逐漸形成的,它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人們的交際圈正在不斷的擴大,陌生人多了起來,而契約則是維護人們之間信任的最好工具。

(四)互惠互助

孔子說:君子普遍厚待人們,而不偏袒阿私;小人偏袒阿私,而不普遍厚待。 人如果沒有仁愛,講什麽禮?人如果沒有仁愛,講什麽樂?

居處在仁愛的鄰居鄉裏中才是美。

三、中國古代契約的格式特征

中國古代契約格式多樣,呈現出由簡單到復雜,由不規範到規範化,由缺乏管制到管制強化變化的態勢。中國古代早期,人們通常訂立口頭協議,並以有刻痕的竹片作為信物,該信物被稱作“契”,後來由於經濟水平的提高,這種信物又被稱作“券”。清朝時期,契約關系種類又在明朝的基礎上增加了許多,並出現了以票據為表現形式的契約憑證。

四、中國古代契約的內容特征

(壹)重視締約理由

從中國古代大量買賣土地、房屋、奴婢的契約憑證中總是可以找尋到賣方出賣的理由。

(二)契約內容詳略不壹,但必言明權利義務

古代契約之間相互區別,各有特點,繁簡不壹,但壹定會以權利義務的描述為重點。契約關系的客體是指雙方民事主體都指向的標的即是物、奴婢等利益,為了得到這種利益,雙方約定彼此的權利義務以得到心中期許的利益。

(三)契約的互惠性讓位於互助性

我國古代法律和文化傳統對於締約問題,強調清心寡欲,互幫互助而不提倡互利互惠。因此,在古代中國,契約的互惠性讓位於互助性源於強大的公權力幹涉。

五、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的經濟基礎

中國古代,封建土地所有制適應著生產力的發展,壹直不斷更新自我,這就是中國古代契約制度所根植於的經濟基礎。雖然人們內心有強烈的利益追求,也將其壹部分需求表達在日常的民事交易當中,但是商品經濟壹直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如果這可以容忍,那還有什麽不能容忍?”

六、中國古代契約的自由制度受限

契約自由是指契約的拘束力是來自於締約雙方的自由意思表示而非公權力的強制力量。契約自由有四個方面的內容,第壹,立契自由。第二,選擇自由。第三,內容商定。第四,簽約方式自由。中國古代沒有契約自由的制度,原因在於第壹,中央集權的封建等級制度使得身份有別,人身自由隨著身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第二,官府壟斷重要行業的經營,導致契約雙方缺乏平等對發的平臺。第三,中國古代向來重視公權力多於私權利,“官本位”的思想由來已久,民眾的自由不被重視也是在情理之中。

七、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的公法色彩濃厚

中國古代政權自古以來就對民間締約行為進行著嚴格的法律規制和司法行政管制。西周時期,契約僅以竹片作為信物出現之時,政府就設立了專門管理契約的訂立的職位如司約,還有專門保管契約副本的官職:大史和司盟。秦漢時期,違契不償被視為犯罪行為。唐朝法律對於奴婢、土地等類似標的物的買賣管制較為嚴格,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 上一篇:最完全的中式婚禮流程
  • 下一篇:有閑聽評彈(之二)
  • copyright 2024吉日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