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在北京成立民間學術研究機構,中國營造學社,朱啟鈐任社長,梁思成、劉敦楨分別擔任法式、文獻組的主任。學社從事古代建築實例的調查、研究和測繪,以及文獻資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編輯出版《中國營造學社匯刊》,開始系統的運用現代科學方法研究中國古建築。1946年學社停止活動。中國營造學社為中國古代建築史研究作出重大貢獻。
1930年,當時的國民政府公布《古物保存法》***17條,對文物的含義、保存要求、文物的發掘等做了規定,1931年公布《施行細則》,***19條,增加了保護古建築的內容。
1948年清華大學梁思成先生主持編寫了《全國重要文物建築簡目》,***收入 22 個省、市的重要古建築和石窟、雕塑等文物465處。《全國重要文物建築簡目》是中國現代最早記載全國重要古建築目錄的專書,成為以後公布全國第壹批文物保護單位的基礎。編此簡目的主要目的是供中國人民解放軍作戰及接管時,保護文物建築之用。
以上為第壹階段,中國現代文物保護的開啟與初步的探索階段。
1950年建國之初,正是百廢待興之時,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即發布了保護文物古跡的政令。包括頒布《禁止珍貴圖書出口暫行辦法》、《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關於地方文物名勝古跡保護管理辦法》、《關於征集革命文物的命令》、《關於保護古建築的批示》等。
1956年國務院開展第壹次全國文物普查,此後1981進行了第二次全國文物普查,登記不可移動文物近40萬處,為發展我國文物事業奠定了基礎。2004年4月,國務院又啟動了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
1958年,《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中規定:"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1961年3月,國務院頒布了《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奠定了我國文物保護法律體系的基礎。同時,公布了首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80處,實施了以命名"文物保護單位",來保護文物古跡的制度。2006年5月公布了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080處,現在***有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351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約7000余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約6萬余處。
以上為第二階段,新中國的文物保護的探索與初步發展階段。
1977年10月,國家文物局頒發《對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攜帶郵寄文物出口境定、管理辦法》,我國開始實施文物出境鑒定制度。1989年2月,文化部發布了《文物出境鑒定管理辦法》,2007年文化部又發布了《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和《文物出境審核標準》。
1982年2月,國務院公布首次24個歷史文化名城,標誌著歷史古城保護制度的創立。截止2007年9月,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已達110座
1982年11月頒布《文物保護法》,是我國第壹部關於文物保護的法律。該部法律分別於1992年、1997年進行了部分條款的修改。
1984年1月國務院頒布《城市規劃條例》,規定城市規劃應當切實保護文物古跡,保護和發揚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此後我國壹些相關法規中也都相應的規定的文物保護的內容。1989年12月頒布《城市規劃法》,其中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城市新區開發應當避開地下文物古跡。
1985年1月,中國政府加入《保護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公約》。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開始與國際接軌。2006年11月,文化部公布了《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開始對世界遺產實施監測巡視制度。
1986年國務院確定將文物古跡比較集中,或較完整地保存某壹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與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築群、小鎮、村落,劃定為歷史文化保護區加以保護。現北京已公布歷史文化保護區40處,浙江省歷史文化保護區43處,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12處等。
1987年,中國有了首批"世界文化遺產"長城、故宮等,1987年和1990年泰山、黃山首批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1992年,九寨溝、黃龍、武陵源首批列入"世界自然遺產",1997年,我國首次有古城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分別是平遙和麗江。2000年首次有村落"皖南古村落"列入世界文化遺產。現在中國***有世界遺產33處,居世界第三位。
1989年10月,國務院公布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明確了水下文物內涵和外延,對水下文物考古和文物保護做出了規定。
1997年3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方政府、各有關部門將文物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即文物保護"五納入"。
1997年3月,全國人大公布的新《刑法》,專節規定了妨害文物管理罪。新刑法規定了走私文物罪、盜竊文物罪、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過失損毀文物罪、倒賣文物罪、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私出售或者私贈文物藏品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等。
2002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針對新期文物保護存在的問題,對文物保護管理做了全面規定,是我國文物法制建設的重要裏程碑。2003年5月,國務院公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文物保護法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
2003年11月及2005年9月建設部、國家文物局分兩批公布中國歷史文化名鎮44個,中國歷史文化名村36個。
2005年12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通知確定自2006年起每年6月份的第二個星期六為"全國文化遺產日"。
2006年9月國務院公布《長城保護條例》,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第壹個單項行政法規。
2007年4月,國家在北京、內蒙古、河北、甘肅、陜西、山西、山東、寧夏等全國13個省、市、自治區全面展開長城資源調查。這是落實國家《長城保護工程(2005-2014年)總體工作方案》十年計劃的第壹步。
以上為第三個時期:改革開放之後的法制化保護與保護開改、綜合治理的全面發展時期。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四項基本內容是:舊城的整體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保護等四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