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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他人同意擅自用他人的土地做為道路

妳好,這是民法上所稱的地役權,

壹 地役權的概念: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其壹,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二 地役權的特征:

(壹)地役權以存在兩項不動產為前提(二)地役權具有很強的意定性(三)地役權具有從屬性1、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2、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其他權利的標的3、地役權隨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消滅而消滅(四)地役權具有不可分性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2、消滅上的不可分性3、享有與負擔上的不可分性

三、地役權的分類:

(壹)積極地役權與消極地役權以地役權的實現方式為標準,可將其劃分為積極地役權和消極地役權。積極地役權是指地役權人可在供役地上為壹定的積極行為的地役權,也稱作為地役權。消極地役權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為壹定行為為內容的地役權,因其負有壹定不作為的義務,而非單純的容忍義務,又稱不作為地役權。(二)地役權的繼續地役權與非繼續地役權 以地役權的行使方式或權利實現的時間是否繼續為標準,可以將其劃分為繼續地役權和非繼續地役權。前者指權利的行使無須每次都有地役權人的行為,而權利卻能不間斷地實現的地役權,道路與設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著權利人在持續地行使地役權。消極地役權壹般均為繼續地役權。後者又稱間斷間斷地役權,是指權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權利人實施壹定的行為,否則無法實現其權利的地役權。(三)表見地役權與非表見地役權以地役權的存在是否表現於外部為標準,可將其劃分為表見地役權和非表見地役權。前者是指權利的存續,能自外界得以知曉,有外部事實予以表現地役權,如通行地役權或地面排水地役權等。後者是指權利的存續,不能從外界予以認識,無外部事實作為表現的地役權,如埋設地下管線的地役權、眺望地役權、采光地役權、特定營業禁止地役權。(四)以地役權的內容為標準的分類1、通行地役權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達自己土地為目的的地役權2、有關水的地役權 具體包括:(1)取水或汲水地役權,即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權利;(2)導水地役權,即利用管道或溝渠經過供役地把水導入需役地的權利;(3)排水地役權,即把生活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排入供役地或經過供役地排向他處的權利。3、眺望地役權 即為了確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築物中能夠眺望風景,約定供役地的物權人不得建造或種植超過壹定高度的建築物或竹木的權利。4、采光地役權 即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築物的采光效果,約定供役地的物權人在壹定的區域不得建造建築物或種植竹木,或者建築物、竹木不得超出壹定高度的權利。5、支撐地役權 即利用他人已經建成的墻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著物的權利,設立此種地役權往往為了節省建築成本或為了擴大房屋的使用面積。6、放牧地役權 即按照約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馬、驢等牲畜的地役權。7、建造附屬設施或安設臨時附著物的地役權 需役地的物權人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築物,可以與供役地的物權人協商,支付壹定的對價,取得壹項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築物之附屬設施或安設臨時附著物的役權。8、排汙地役權 在生產過程中需要排放汙染物的企業,盡管其營業可能已經獲得環保部門的行政許可,但此種排汙行為客觀上會給相鄰不動產的利用造成損害或不便,企業可以與相鄰不動產物權人訂立契約,支付對價,獲得壹項排汙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經營自己的土地的權利。地役權的發生須有兩個不同歸屬的土地存在,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稱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權的土地稱為需役地。

用益物權的壹種。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如甲工廠原有東門可以出入,後想開西門,借用乙工廠的道路通行。甲工廠與乙工廠約定,甲工廠向乙工廠適當支付使用費,乙工廠允許甲工廠的人員通行。這時甲工廠即取得了“地役權”。

物權法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而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是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的。

1、地役權發生在相鄰土地關系中,因而是壹種地產相鄰權;

2、地役權不能離開需役地而獨立存在,因而是壹種從物權,而不是壹種獨立的物權;

3、地役權是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因而是壹種他物權和用益物權。

1、合理使用供役地。例如為耕作處於他人土地包圍之中的自己的土地,而從他人土地上通行;為排灌自己土地的水,而從他人土地上引水通過。地役權人使用供役地時,應當選擇對供役地損害最小的地點、路線和方法,盡量避免降低供役地效用。

2、實施必要的附屬行為。地役權人為行使其權利,可以在供役地內為必要的附屬行為。如為行使通行地役權而在供役地上開辟道路。地役權人為附屬行為,須為行使其權利所必需,否則不得實施。

地役權是房地產相鄰權中重要的壹種,其內容幾乎涵蓋相鄰土地關系中所有相鄰權,如土地通行相鄰權實際上就是地役權的壹個方面。但是房地產相鄰權並不僅僅限於地役權,它還包括房產相鄰權、環保相鄰權等,因而其內容和範圍遠比地役權廣泛、復雜。正如前文所述,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房地產相鄰權的內容也從單壹的地役權擴展到工業生產相鄰權、***住房屋相鄰權等等,並將繼續豐富和發展。

地役權是傳統民法上的壹個概念,也是房地產相鄰權的壹種。由於相鄰關系最早出現在農業生產對土地的利用過程中,所有由土地關系產生出來的地役權是比較古老的壹種相鄰權。我國《民法通則》第83條雖然沒有使用地役權的概念,但是其中也包含有土地關系中相鄰權的壹些內容。

地役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地役權人的權利,可分為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

1、積極權利即對供役地的利用權。這種利用權,按不同的權利內容,可分為:占有狀態的利用和非占有狀態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設並維持水渠,是占有狀態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狀態的利用。

當供役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第三人妨礙地役權人實施必要的利用行為時,該地役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

2、地役權人的消極權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該土地上實施壹定行為的權利。禁止妨礙通風、禁止妨礙采光、禁止工程作業等,都是消極的權利。

地役權人行使權利時,應當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盡可能避免損害的發生。因行使地役權而不得不造成損害的,應本著公平原則,給予適當的補償。因行使權利的方式不當或者對避免損害的發生欠缺必要的註意的,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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