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網絡查控無法完成的,由辦案人逐壹登門臨櫃查控。
啟動(或重啟)搜查措施,搜查財產同時,必須對財務賬冊憑證、電子數據、文件、合同、臺賬等調取,從相關證據反映的關聯財產、關聯主體等方面進行初步審查判斷,並視情況對財務賬目進行鑒定(或司法審計)以實現調查目的。
用好《律師調查令》這壹利器,委托專業執行律師調查並開展執行風險評估,替代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大部分事務以解決自身調查舉證不利及人民法院不作為帶來的不利。
由律師甄別確認“可供”執行財產避免走彎路,並解除查控、處分財產程序中應對各種“權利救濟”的後顧之憂,做實最關鍵壹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