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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建房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規範農村村民個人建房行為,合理利用農村集體土地,保護耕地,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鄉村,促進城鄉融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於進壹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東屯鄉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的審批和管理。所稱農村村民個人建房,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在集體土地上新建、拆建、改建、擴建自用住房的行為。

第三條 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管理必須遵循“先規劃、後建設,先審批、後用地,相對集中、節約用地”的原則。

第四條 鄉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的組織管理和日常監管工作。

第五條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貫徹執行農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和使用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落實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相關政策,開展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情況調查監測和指導利用。

第六條區自然資源局指導農村集中建房點、安置點、個人建房的規劃、地類認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違法用地查處工作(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的違法用地查處),並督促指導鄉人民政府規劃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村民委員會應積極宣傳有關土地、規劃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加強對轄區內個人建房的監管;加強巡查,發現違法違規建房苗頭,應立即勸導,做好化解工作;發現違法違規建房行為,應立即制止,並向當地政府工作報告。各行政村配備不少於壹名村幹部,負責本村宅基地管理及村民建房相關工作。

第八條 鄉人民政府成立以主要負責人為組長、分管負責人為副組長,村管站、自然資源管理所、城管執法等部門工作人員為成員的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管理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農村村民個人建房日常監管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九條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住建、生態環境等部門指導鄉人民政府,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生態、完善功能、綜合防災等原則,及時編制或修改完善國土空間規劃及村莊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引導村民合理、有序進行房屋建設。

第十條 村莊規劃和農民安置區、集中建房點修建性詳細規劃,必須符合區、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第十壹條 公路(鐵路)沿線建築應與公路(鐵路)保持規定的距離。水源地保護區、生態紅線控制區和河道、村鎮道路控制區按照相關規定嚴格控制。在村莊、集鎮內,拆除重建的個人住房,退讓達不到上述要求的,由鄉會交通、公路、自然資源和規劃、環保、水利等相關部門結合實際情況並審查同意後予以審批。村鎮規劃區內道路紅線按照村鎮規劃控制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個人建房應當集中規劃建設,對原村莊基礎設施條件能夠滿足村民生產生活需求的,要求村民在原村莊規劃區內建設;對規劃實施、地質災害、交通不便等原因確需易地搬遷的,鄉人民政府應征求村民意見,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區域,每個行政村選址1-2處設立集中建房點。

第十三條 傳統村落等所劃定的禁止建設範圍,生態紅線控制區、山體和水系保護用地、公路、鐵路、地質災害隱患點、高陡邊坡等控制區域,禁止個人建房。

傳統村落,歷史建築等保護範圍內農村村民個人建房,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保護規劃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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