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流域內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松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規劃及配套保護規劃做好本區域內松江流域保護的具體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松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統壹監督管理,並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劃定出境斷面。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松江流域水資源、河道的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松江流域保護相關工作。
鼓勵村寨、社區將松江流域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保護和改善松江流域生態環境。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松江流域保護工作情況。
松江流域內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松江流域保護工作情況。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松江流域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松江流域保護情況的宣傳報道和輿論監督。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舉報或者制止汙染、破壞松江流域生態環境的行為。
對汙染、破壞松江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利益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保護松江流域生態環境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第八條 松江流域保護實行河長制,分級分段設立河長,縣鄉兩級河長對本行政區域內松江流域保護工作負責。建立松江流域保護管理目標責任考核制度,考核情況應當納入縣鄉兩級河長考核和績效考評的主要內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松江流域沿岸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村級河長制,促進河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第二章 水資源保護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松江流域保護的需要,與相鄰地區同級人民政府協商建立***治、***管、***享的跨行政區域聯動協調保護機制,協調解決跨行政區域的松江流域保護重大事項。
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應當根據松江流域保護的需要,與相鄰地區同級人大常委會建立協同監督機制,促進跨行政區域聯動協調保護機制的實施。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退耕還林、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等措施,提高松江流域森林植被覆蓋率,增強水源涵養能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松江流域水源涵養林和濕地的用途。第十壹條 禁止在松江流域城鎮公***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擅自開鑿新井取用地下水。
松江流域範圍內從事經營性餐飲、洗車、洗浴、遊泳、水上娛樂等用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第十二條 禁止在松江流域中心城區範圍內抽取河流地表水用於水源熱泵系統。
已建成的水源熱泵系統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拆除。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隔離防護設施建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護欄圍網和明顯的警示標誌,並公告保護區的範圍。
禁止損毀、擅自移動前款規定的地理界標、護欄圍網和警示標誌。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壹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壹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