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運動,顧名思義,是指在室外露天環境下進行的運動。這也是人們通常理解的戶外運動。但是,這種泛化的理解是不適用於從專業角度來定義的。實際上,就體育專業角度而言,戶外運動已經發展成為壹組具有特定範圍的體育運動項目群。目前普遍開展的戶外運動項目,大體可以分為山地運動(包括登山、攀巖、攀冰、登山滑雪、繩降、山地縱走、山地自行車、探洞、山地越野等)、峽谷運動(包括漂流、溯溪、溪降、攀瀑等)、各種地形的穿越、野外生存及野外拓展等幾大方面。由此,可以概括出戶外運動的壹些特有性質:壹方面,這些運動具有壹個***同屬性,它們都是利用野外自然環境進行的,而不像傳統運動那樣,需要借助人造場地或設施;另壹方面,這些運動還具有壹個屬性,即它們通常都含有探險或者體驗的性質。戶外運動的基本特點包括:(1)戶外運動是在自然環境中進行的;(2)戶外運動具有很強的挑戰性;(3)戶外運動是體驗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4)戶外運動尤其是比賽,強調團隊精神;(5)戶外運動涉及多個領域(如醫藥、天文、地理、力學、心理學等),需要多方面的知識;(6)參加戶外運動,要有強健的體格、敏銳的判斷和迅速的反應能力。
“俱樂部”是英文“club”的音譯,發端於17~18世紀後的歐美各國。這個概念傳到亞洲後,形成了兩種側重點不同的理論及實踐,分別以日本和中國為代表。日本側重於強調俱樂部的主體——人群,中國側重於強調俱樂部的載體——場所,而雙方***同強調的是活動內容。由此可見,俱樂部具有人群、場所和活動內容等3大特征。而體育俱樂部的定義是:具有***同興趣的人們,為了達到特定的體育目標,以某壹相對固定的場所或設施為中心,自發或人為結合而成,在組織者的指導下,按照計劃進行體育活動的壹種組織形式。就戶外運動俱樂部而言,由於其活動的場地是在野外,而且具有不固定的特性,因此,這裏所說的固定的場所,是指俱樂部日常管理活動或者經營活動的場所,而非戶外運動的發生場所。
綜上所述,戶外運動俱樂部的概念應指:具有***同興趣的人們,為了達到強身健體、體驗大自然美好風光、磨練意誌的目的,通過在野外自然環境進行的帶有探險性質或體驗探險的體育運動項目,自發或人為結合而成,在組織者的指導下,按照計劃進行相應活動的壹種組織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