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政府主導,各種社會團體參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政府、社會團體的***同努力。政府的主要職責是通過組織“非遺”普查等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提高社會公眾的文化自覺性。各種社會團體則要扛起保護的大旗,通過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學科體系、開展民間藝術交流等活動,喚起廣大民眾的保護意識和參與熱情,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
活躍在民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是傳統文化的傳遞者。蘇聯文學家高爾基曾指出:“壹個民間藝人的逝世,相當於壹座小型博物館的毀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或團體,要予以尊重、善待,給予穩定的經濟資助,鼓勵他們發展民間藝術,培養、造就傳統藝術的特色人才。
二是發揮市場作用,防止過度商業開發。針對“非遺”保護中資金短缺等問題,可以借助市場的力量贏得更大的生存空間。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不僅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資金基礎和運營平臺,還能促成傳統的文化瑰寶轉化為時下的文化產品,從而帶動文化產業的發展。
當然,市場開發是壹種有區分、有限度的開發,開發過程中要更加註重對人文蘊涵、傳統特質的挖掘和保護,而不是壹味地迎合、屈從市場需求,單純地追求經濟價值、規模效應。
三是應時創新,重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必須貼近時代、應時創新,融入時代的文化元素,更好地契合人們的審美情趣,從而保持長久的生命力。當然,進行創新要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自然衍變趨勢壹脈相承,從傳統文化中汲取靈感和養分,最大限度地保持、還原、發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統特質,讓傳統文化奇葩重放異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