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與合同法的區別是性質不同、權利本位不同、對待勞動力的態度不同、兩者調整對象不同。性質不同。民法屬於純私法,以個人利益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為理念,當事人之間處於平等的地位。勞動法屬於社會法。勞動合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關於給付和對等給付的債權合同,相反它是壹種帶有很強人身權色彩的,關系到雇員生存基礎的法律關系,因此無論如何應該被寄予希望給予生存和社會保護。權利本位不同,民法屬於個人權利本位法。勞動法屬於勞動者權利本位法,是特殊的個人權利本位法民法屬於個人權利本位法。勞動法屬於勞動者權利本位法,是特殊的個人權利本位法。對待勞動力的態度不同。民法在壹定程度上屬於雇主義務本位法。民法中的雇傭契約系以雇傭人對勞務之所有及對勞動者之支配為中心。民法在壹定程度上屬於雇主義務本位法。民法中的雇傭契約系以雇傭人對勞務之所有及對勞動者之支配為中心。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