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2月25日,在上海又成立了壹家上海永和豆漿大王餐飲有限公司,也是經營豆漿、油條類的快餐店,掛“永和豆漿大王”牌匾。1997年,這家公司經國家商標局獲準,在第42類(餐廳、速食店、豆漿店等)成功註冊了“永和大王”商標。
對“永和大王”註冊商標的不規範使用,弘奇公司向工商部門舉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檢查總隊經調查處理,於1998年12月14日給上海永和豆漿大王餐飲有限公司發去滬工商檢案函(98)第25號“工商行政管理建議書”(見下圖):妳公司在下屬幾家連鎖店,用“永和豆漿大王”六字,作為簡化的企業名稱使用,與臺灣弘奇食品公司註冊於第30類的“永和”註冊商標相混淆,容易造成誤解。為此,建議妳公司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和規定,對容易造成誤解的“永和豆漿大王”牌匾予以糾正,在今後的業務活動中,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避免類似情況的再次發生。
1999年,林家小弟林建雄來滬開創“永和豆漿”國際連鎖事業。同年,林建雄壹手操辦的第壹家“永和豆漿”直營店在上海浦東嶗山東路開張,當年授權加盟店達20家之多,總店數近50家。
另壹方面,消費者卻搞不清楚了,市場上既有“永和豆漿”,又有“永和豆漿大王公司”,還有同樣也是經營豆漿、油條的“永和大王”,到底哪家才是正宗的“永和”?網友們曾有議論:“妳吃過永和豆漿嗎?蠻好吃的?”“傻姐,永和豆漿是過去式了,現在有了大王級別的永和大王。”“聽說他們都是壹家子的,老大叫永和大王,老二叫永和。”“不會吧?也許他們之間是經過了政府的質量評比才評出來的級別。”“今後說不定市場上還會出現海爾大王、茅臺大王、紅塔山大王、桑塔納大王呢。”“最猛的,應該叫王中王。”
1997年在深圳,香港居民林麗珍與永和大王公司合作開過“永和大王快餐店”,後來雙方不再合作了,永和大王公司不允許林麗珍繼續使用“永和大王”商標,2003年,永和大王公司為此在深圳起訴林麗珍。
2004年1月,林麗珍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院起訴,指控“永和大王”商標不合法,要求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撤銷對“永和大王”商標的註冊:“《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七)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上海永和豆漿大王餐飲公司從未在臺灣永和市從事過豆漿業,卻在大陸註冊標榜自己的“永和大王”商標,有誇大宣傳、貶低同行的意思,商評委應該撤銷“永和大王”商標的註冊。
永和大王公司壹位部門經理介紹說:“大王”是嚴格的意思。“大王”主要是針對公司內部的,要求我們的員工對自己有更高的目標。對外,我們沒有稱王的意思。至於消費者看到我們店的招牌“永和大王”四個字後認為我們是在稱王,那是消費者個人理解上的歧異。
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在法庭上辯稱:爭議商標中的“大王”壹詞雖然暗示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質量好,但爭議商標的註冊及使用,在市場上並未產生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後果,亦無其他不良影響存在,因此,林麗珍稱爭議商標中的“大王”壹詞貶低同行、誇大宣傳的理由不能成立。
2004年9月,北京市壹中院壹審駁回了林麗珍的訴訟請求:註冊人在其註冊商標中加入“大王”二字,確有表示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質量好的意圖,但是僅此並不足以構成商標法所規定的“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原告亦無證據證明該商標的註冊和市場中的使用產生了上述後果或其他不良影響……
林麗珍不服壹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法院提出上訴。二審中,雙方達成了和解:林麗珍告“永和大王”的案件及“永和大王”在深圳告林麗珍的案件,雙方同時撤訴。事後,筆者向上海永和大王公司要壹份和解協議書,永和大王公司稱不便對外公布。
上海以專業打知識產權官司著名的朱妙春、余大江律師認為:臺灣弘奇公司享有“永和及圖”商標專用權,1997年,上海永和豆漿大王公司註冊了“永和大王”商標。雖說“永和大王”是註冊在第42類上的服務商標,但其商標主要應用於中式連鎖快餐經營,與臺灣弘奇公司的經營範圍、消費對象幾乎是重合的,很容易與後者的服務和產品相混淆,而且事實上這種混淆已經達到了非常嚴重的地步。就“大王”壹詞而言,有質量頂級、行業領先的含義,暗示“永和大王”就是“永和”中最好的,很容易導致消費者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