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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保護傳統村落,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建設美麗鄉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形成較早,擁有較為豐富的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具備壹定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傳統風貌的村落。第四條 傳統村落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整體保護、搶救優先、活態傳承、合理利用、兼顧發展、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傳統村落保護應當註重完整性、真實性和延續性,堅持保護與改善村(居)民生產生活相結合,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實際安排保護發展資金。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統籌整合各類財政資金,用於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編制、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傳統建築保護等工作。

鼓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對傳統村落保護項目提供信貸支持。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發展,應當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傳統村落保護各項工作。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省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發展改革、旅遊、財政、環保、國土、林業、農業、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相關工作。第八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壹)配合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二)制定傳統村落保護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保護發展項目;

(三)協助落實消防安全、白蟻防治責任;

(四)依法制止違反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行為;

(五)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第九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壹)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與實施,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和宣傳工作;

(二)依法組織村(居)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將傳統村落保護事項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居)民按照傳統村落保護要求,保護文物古跡,合理使用傳統建築;

(三)對有損毀危險的傳統建築進行登記,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四)收集、保護已經坍塌、散落的傳統建築的構件,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五)協助落實消防安全、白蟻防治責任;

(六)對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規定和要求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獎代補、民辦公助、風險補助等措施,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傳統村落保護。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認領、租賃、投資、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第十壹條 傳統村落的保護與利用,應當調動原住村(居)民參與的積極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影響原住村(居)民的生產生活。第二章 申報認定和規劃編制第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村落,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可以申報江西傳統村落:

(壹)傳統建築集中連片分布或者總量超過村莊建築總量的三分之壹,較完整體現壹定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

(二)村落選址具有傳統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環境條件,與維系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反映特定歷史文化背景;

(三)村落格局鮮明且保存良好,體現有代表性的傳統文化、傳統生產和生活方式;

(四)擁有較為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鮮明,傳承形式良好。第十三條 申報江西傳統村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保護範圍;

(四)不可移動文物、傳統建築、歷史環境要素、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清單及照片;

(五)村(居)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申報的意見;

(六)保護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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