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蘇力“我們不能靠掩蓋思想中的懷疑因素來建立壹種虛偽的信仰。” ——葉芝 整整十年前,梁治平翻譯了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伯爾曼教授的《法律與宗教》。這本薄薄的書不僅簡要地討論了歷史上法律與宗教的復雜關系,而且在學理上分析了法律與信仰之間的“內在的”、“深層的”聯系。壹些精彩的語句,例如“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成為僵死的教條”,“而沒有法律的信仰……將蛻變成為狂信”,簡潔且深刻。特別是“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這樣的句子至少當年獲得了許多法律學子的心。記得我回國教學頭壹學期期末,學生交來的“論文”(之所以加上引號,因為在我看來更像是雜感、隨筆)中,至少有5篇引用了這句話作為結尾或開頭,且不論文之中引用的(由此從另壹側面也可見當時的法學理論書籍之稀少)。但是就“論文”所要討論的問題來看,這種引用許多並不盡然恰當,很明顯,許多學生和我當年讀書壹樣,還不註意或無法把握全書的中心論題,而是喜歡那些引起情感***鳴的響亮語句。這壹句話,因此,在我看來,更多的是表達了壹種有理由的情緒和期冀:法律在中國缺少壹種神聖性,希望中國的法制建設有更大的發展。然而,從這些情緒和期冀中,我感到的卻是另壹個問題:法律是如何被信仰的? 中國目前處於壹個重要的歷史變革和以大規模立法為主要特征的法制建設時期,立法者和其他人壹樣都會出錯和出偏差,他們對社會交往、合作規則的認定可能與普通人以實際活動體現出來的判斷有差異,他們並不會僅僅因為進入了立法機關或在立法機關工作就壹夜之間具有上帝的全知全能,洞察壹切。因此,要使所制定的法律能夠為人們信仰,除了其他必要條件之外,最重要的也許就是要關註法律的實際效果,關註和重視最大多數普通人以他們的實際行動表現出來的對於法律的反應。信仰就如同愛情壹樣,妳無法強求獲得,它必須基於人們的自覺趨從,身心的依賴。如果只是宣稱法律必須信仰,並因此強求人們信仰,如果不是有維護自己的職業利益之嫌疑,那麽也是壹個迂腐的說教者。我們還必須意識到法律和制定法之間的區別,盡管這個區別不能強調過分,以至形成對立,壹個社會中的總體法律可能是合理的,是應當信仰的,並不意味著對每個個別的法律或法條都應當崇拜和迷信。否則,社會就無需變革了,法律也就無從發展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正是因為有許多人以其行為表現出來對某個法律或法條不信仰――違反它或規避它――才使得立法者發現了該法律存在的欠缺和問題,因此,也才有了法律的修改或完善。還有些時候,即使立法的文字完全沒有改變,人們也會以自己的行為和社會實踐修改了法律文字的原先所具有的社會含義,實際上也就是修改了法律。如果從這壹角度看,這種形式的對某個具體法律的不信仰恰恰是作為總體的法律得以發展的真正源泉。也是在這個意義上,這些對某些具體法律或法條的不信仰,甚至可以說是對更完善、更恰當的法律的憧憬和信仰。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在對法律的信仰和某些“不信仰”之間存在著壹個悖論,或者更準確地說,必須要有壹種“必要的張力”。的確,對法律的信仰有時恰恰是以這種悖論的方式體現出來的。當壹個律師為了打贏官司而千方百計尋找法律漏洞之際,當某個訴訟當事人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努力說服法庭接受自己對法律的理解之際,他們都明白自己並沒有嚴格遵循法律,他們是在規避法律或規避法律的常規解釋,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他們對法律缺乏信仰甚至沒有信仰。但是,當他們把法律當作壹種追求個體利益的資源而訴諸、利用之際,他們的活動已經展示著他們的全身心都已經卷入、沈溺於這種法律實踐的話語,已無法解脫。他們已無需聲稱自己是否信仰法律,他們的所作所為已經表明他們至少在此刻相信唯有通過法律才能更好地獲取某種利益或保護即得的利益,他們是如此傾心以至無暇顧及其他。這難道不是壹種更為深刻的盡管似乎不那麽崇高的對於法律的信仰? 對於法學家來說,這種張力也許格外重要。因為法學家除了以與普通人壹致的方式展現他們對於法律的信仰――即在日常生活中遵循正當合理的法律,訴諸法律爭取自己的利益――之外,法學家還有他特殊的法律信仰表現方式。法學家的職責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壹個法律學術傳統中以壹種近乎挑剔的眼光來審視法律,以似乎是不相信任何法律的態度和研究活動這種特定的方式來實現他對法律的追求和信仰。壹個好的、真正的法學家必須、也必定會有自己的審視法律的眼光。那種法條主義的、教條主義的、威權主義的信仰法律,尤其是制定法,實際上是放棄了自己作為法學家責任,即不利於法律的發展,不利於法學的發展,也不利於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的利益,自然,也就是放棄了對法律的信仰。但是,也正是在這個挑剔、審視的過程中,在他發現具體法律或法條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認真的解決辦法的研究過程中,他正以執著的追求,以壹種某些時候甚至他人看來是固執或偏執,展示著他對法律的最虔誠的信仰。在這裏,我們看到了壹種“怪異”得令人感動的關於信仰和懷疑的辯證法。的確,如果沒有懷疑,還談得上什麽信仰呢!我們必須記住,從根本上看,信仰從來都不是、也無需壹種言詞的表白,而是壹個人的活動所展現的他/她的存在方式。對於壹個人是如此;對於壹個民族,未必不是如此.
上一篇:苗族的特色節日和風俗下一篇:虎年來歷小故事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