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父母的義務
1、撫養是指父母撫育子女的成長,並為他們的生活、學習提供壹定的物質條件。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經離婚,對未成年的子女仍應依法履行撫養的義務。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有條件的,在成年子女沒有勞動能力或出於某種原因不能維持生活時,父母也要根據需要和可能,負擔其生活費用或給予壹定的幫助。
2、父母對子女有教育義務。
父母子女間的親密關系,為教育子女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因此,教育好子女是父母雙方在法律上應盡的義務,也是社會道德的必然要求。父母不但要對未成年子女從政治上、思想上關心教育,同時為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學習和受教育提供應有的物質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壹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那種對子女只撫養不教育,或者只顧眼前利益讓子女“棄學務農”、“棄學從商”的做法,是不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的,同時也是違反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是父母雙方的***同義務和***同責任,而非壹方的單方的義務和責任。即使夫妻離異,也不能免除該義務。
4、因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而引起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索撫養費的訴訟。人民法院應根據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撫養能力,通過調解或判決,確定撫養費的數額、給付的期限和方法。對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惡意遺棄未成年子女已構成犯罪的,應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贍養義務
(1)後贍養義務產生於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關系解除之後,這是後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征,也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征之壹;
(2)後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凡名義上收養,實際上未與養父母***同生活,或者雖經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該義務的主體;
(3)後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裏包括兩個要件,壹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來源。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壹則不構成後贍養義務的對象;
(4)後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征。正常情況下,壹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而後贍養義務由於發生在收養關系解除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溫飽即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為後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征。
三、贍養人的義務具體表現為幾個方面:
1.是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2.是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3.是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