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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嗎? 辨析:原始社會也有法,原始社會的氏族習慣就是法

原始社會的行為規範:原始習慣

概念:調整氏族成員的行為規範表現為習慣。原始習慣是氏族成員在長期***同勞動和生活中逐漸形成和演變、世代相傳,變成氏族成員生存需要的行為模式。

內容:如禁止氏族內部通婚,參加氏族公***生活管理,相互幫助和進行血親復仇,***同繼承已故成員的個人生活用品,***同參加宗教儀式和祭掃死者,在原始社會指人類就確立了最早的習慣即禁忌,包括禁止近親奸(維護族外婚)、殺人、叛逆,還有血族復仇、祭祀儀式等等。如食物禁忌,原蘇聯史學家謝苗諾夫總結為:群的食物群所有,任妳就地吃個夠,誰敢帶走壹點點,定以造孽判死刑。圖騰禁忌,是原始人對壹些動物、植物和自然現象的壹種崇拜,期望這些圖騰給他們保佑,不同的人們有不同的圖騰,要求對圖騰的物像禁瞧看、觸摸、捕打、殺傷等等,壹般是對虎、蛇、龍、牛的行為禁忌,如中國人的龍的崇拜,違反這些禁忌要受到處罰。其具體內容主要是:

1、在婚姻方面,氏族內部成員之間絕對禁止通婚。婚姻是在不同氏族成員之間發生的.

2、在分配方面.平均分配食物及其他生活資料。

3、在原始民主方面,氏族或部落首領、軍事首領民主選舉產生,隨時撤換。氏族或部落的重大事情由全體成員討論決定。

4、在互助方面,氏族、部落成員相互幫助,相互支援。如果有入受到外氏族傷害,要為其復仇。

5、在禮儀方面,存在著有關祭祀、收養外族成員等禮儀。

6、在財產繼承方面,母系氏族社會,其財產歸所在母系氏族成員所有。父系氏族社會,遺產按父系繼承,等等。

法的產生除有其歷史必然性外,還有其產生過程的壹些具體規律。這就是:法律從無到有、從萌芽到最終形成為壹種基本制度,在不同的民族和社會中經歷了不同的具體過程。然而,在紛繁復雜、差別明顯的歷史現象背後,卻可以發現壹個壹般的***同的規律。這種規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法是在社會生產力發展到壹定水平的基礎上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法律並不是與人類社會同步出現的現象,它的孕育、萌芽和最終形成需要特定的社會條件,只有在***同利益分化為眾多的個體利益並導致普遍的利益沖突,僅靠道德、傳統和輿論不足以有效維持社會存在與發展所必需的基本秩序時,法律的產生才成為必要和可能。而社會生產力發展所導致的私有制關系、階級分裂和原始社會調制機制的崩潰,恰恰創造了法律形成的社會條件。同時,法律的形成過程也受到了國家形成過程的促進,反過來,它也確認和助長了國家組織對氏族組織的取代。

私有制的產生。原始人學會了經營牧業和農業。特別是由於金屬工具的出現,使生產工具整體上有了較大的改進,提高了勞動生產率。使個體勞動成為可能。適應這種生產力向前發展的要求,生產資料公有制逐漸向生產資料私有制轉變,勞動產品也逐漸落到個人手中。後來發生的社會分工和交換的發展,進壹步促進了私有制的產生。

社會大分工:人類到了原始社會晚期,由於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尤其是金屬工具的出現大大地推進了生產力的進步,於是出現了三次社會大分工,即畜牧業與農業的分工、手工業與農業的分工、商業與農業手工業的分工。社會分工的發展需要在不同的領域之間進行產品的交換,開始是物與物逐漸的交換,逐漸發展為以壹般等價物為媒介的交換,最後發展為以貨幣為媒介的交換。為了使得交換能夠正常、有序地進行,逐漸產生了交換的規則,這些規則開始表現為習慣,逐漸演化為法律,恩格斯總結說:“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壹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壹個***同的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壹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後來便成了法律”。經濟因素是法律產生的最根本的原因。生產力的發展――三次社會大分工――產品交換――交換規則習慣――交換規則法律

階級的產生。出現貧富分化。壹方面,隨著生產力的進壹步發展,由此引起壹夫壹妻制個體家庭的確立和子女繼承財產的父權制的產生,並使財富逐漸積累於家庭之中,出現了個體家庭私有制。由於居於各個家庭的財產差別的不斷擴大,出現了窮人和富人,並且逐漸向兩極分化。特別是隨著第三次社會大分工,商業的出現,貿易的擴大,貨幣和貨幣高利貸以及土地所有權和抵押品的出現,原來屬於氏族內部的自由人,也開始大批淪為債務人,繼而淪為奴隸。奴隸制的出現也根本改變了人們的社會關系,出現了對立的奴隸主與奴隸階級。另壹方面,特別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每個人的勞動產品除了維持本人的生存以外,開始有了剩余產品,於是剝削有了可能,吸收新勞動力變為有利可圖的事情。因此,戰俘不再被殺死,而作為奴隸被保留下來。這就產生了人類社會第壹代剝削者和被剝削者——主人和奴隸。

國家和法的產生:在新的社會關系面前,社會自身再也無力解決這種對立的沖突了。壹方面,為了不使社會和互相沖突的階級在殘酷的鬥爭中同歸於盡,於是就需要有壹個淩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把這種階級沖突控制在秩序的範圍內。由此產生了由特殊的公***權力強制確立社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的必要。適應這樣的社會結構和歷史條件,新的社會組織、權威系統和新的行為模式應運而生。這種新的社會組織、權威系統和行為模式就是國家和法。此外,另壹方面,奴隸主階級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和反對奴隸的反抗,也需要有強有力的制度和機構來加以維護,於是就建立國家,建立了軍隊、法庭和監獄等等暴力機器,通過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規定。階級的劃分是法律產生的直接的原因。

人們過去那種原始的平等友愛關系逐漸由壓迫與剝削的關系所取代;過去那種以純粹的血緣關系為基礎的社會組織逐漸被以地域與疆界的統屬關系的國家組織所代替。物質生產和精神生產的分離,打破了人們過去那種***同勞動、***同消費的生活秩序。處於不同經濟地位的奴隸主階級和奴隸階級處於日益尖銳和不可調和的矛盾之中。

由此可見,法的產生是社會生產力和生產關系這壹社會基本矛盾發展的必然結果,法的產生是同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出現分不開的。否定法產生的必然性以及法與階級和國家必然聯系的觀點是不符合這壹基本事實和客觀規律的。那種唯心主義的法律觀是沒有客觀歷史根據的猜想。

第二,法的起源經歷了由習慣到習慣法、再從習慣法到成文法的演變和發展過程。最初的法律規範大都是由習慣演變而來的,在法律制度形成的過程中,統治階級所控制的國家按照現行社會秩序的需要對原有習慣規範進行甄別取舍,繼承壹部分習慣規範,如關於宗教祭祖的習慣、關於婚姻制度的習慣在可供選擇的同類習慣中取締某些習慣並保留另壹些習慣,如有意識他禁止習慣所允許的血族復仇和同態復仇,而保留贖罪的習慣和根據當事人身份來確定贖罪金數額的習慣;嚴厲取締那些與現行秩序直接沖突的習慣,如***同占有的習慣。在經過國家有選擇的認可之後,習慣就演變成習慣法。在社會生活變化幅度較大,習慣法不足以調整社會關系時,由國家機構有針對性地制定新的規則就成為必要,成文法由此而生。這樣,壹個與現存社會生活條件相適應的法律制度便最終確立起來。

第三,法的起源過程受到宗教規範和道德規範的深刻影響,特別是最初的法律總是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跡。從混飩壹體逐漸分化為各自相對獨立的規範系統。原始社會中的習慣,本身就是集各種社會規範於壹體的,兼有風俗、道德和宗教規範等多重屬性。在國家與法律萌芽之初,法律與道德和宗教等社會規範並無明顯界限。隨著社會管理經驗的積累和文明的進化,對相近或不同行為影響社會的性質和程度有了區分的必要和可能,法律與道德規範和宗教規範及其調整的行為類型開始從混飩走向分化。這種分化在不同的社會所經歷的過程不完全相同,但是,使法律調整與道德調整和宗教調整相對區分開來,卻是壹個***同的趨勢。

法律與原始習慣的區別

法律這種新型的社會規範體系與原有的氏族習慣有著根本的不同:

第壹,兩者體現的意誌不同。氏族習慣反映氏族全體成員在利益高度融合基礎上形成的***同意誌,這種***同意誌也就是完全意義上的社會意誌。法則是以國家意誌的形式體現出來的統治階級意誌,它只是在社會中占主導地位的意誌,而不是社會***同意誌。

第二,兩者產生方式不同。氏族習慣以傳統的方式自發地形成和演變,它向語言壹樣不是任何人、任何機構有意地創造和選擇的結果。法則是由統治階級及其政治代表在行使國家權力的過程中,有意識地創立和有意識地對原有習慣加以選擇、確認而形成的。

第三,兩者實施的方式不同。氏族習慣也就是每個氏族成員自發養成的行為習慣,它依靠當事人的自覺、輿論和氏族首領的威望來保障實施。法的實施當然也要借助於當事人的守法意識和輿論的支持,但是,這顯然是不夠的,它還要以國家強制力為最後的保障,並以警察、法庭、監獄和各種強制機關作為後盾。

第四,兩者適用的範圍不同。氏族習慣只適用於具有血緣親屬關系的同壹氏族或部落成員。法則適用於國家權力所轄地域內的所有居民。

第五,兩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氏族習慣是維護***同利益,維系社會成員間平等互助關系的手段。法則以實現統治階級利益為首要目的,並為此而建立和維護統治關系和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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