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網絡查控管理規定》第壹條、、第二條 、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網絡查控是指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中通過網絡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車輛、股票等財產的查詢和控制。
案件承辦人壹般應在“執行通知”模塊完成後立即進入“網絡查控”模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網絡查詢。 網絡查詢包括被執行人存款、房產、土地使用權、車輛、股票、基金份額、債券、有價證券等情況。 執行員應當於財產調查結束後3日內,將調查結果逐項書面告知申請執行人,確認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員應當將財產調查情況逐項向申請執行人作出說明。
通過網絡查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已經提供了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或者被執行人已經申報了確實財產的,必須在5日內采取財產控制措施;其中情況緊急能夠立即采取財產控制措施的,必須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財產控制措施完成後,應當立即向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送達執行裁定書,書面告知當事人查封、扣押、凍結期限,並要求申請執行人至少於查封、扣押、凍結到期之日前15日內書面申請采取續封(扣、凍)措施。 財產查控期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全部債務的,應當在10日內辦理結案手續,已經控制財產的應當在7日內解除財產控制措施,同時將相應的法律文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通過調查發現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條件的,承辦人應當在15日內層報執行局長審批結案,並將相應的法律文書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