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執法機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三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秉公執法、文明執法,接受社會監督。第四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範圍是:
(壹)營業性演出,音像制品經營,娛樂場所經營,藝術品經營,電影發行、放映,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社會藝術水平考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物保護和文物經營;
(二)廣播影視節目制作、經營和傳送,廣播電視設施建設、保護和安全播出,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設置和使用,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公***視聽載體播放視聽節目服務;
(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出口等經營,著作權(版權)保護,包裝裝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化市場活動。第五條 委托機關委托綜合執法機構實施行政執法,應當依法以書面形式明確具體的委托事項、權限,並將委托文件、依據等材料分別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六條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相關制度,在受委托的權限內依法履行職責,並接受委托機關的監督。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工作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投訴、舉報文化市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及時受理和調查處理。第七條 委托機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
綜合執法機構執法人員應當經過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執法證》。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設施、設備等執法條件。第八條 綜合執法機構實施行政執法調查或者現場檢查時,應當制作調查、檢查筆錄,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原因。
綜合執法機構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浙江省行政執法證》。第九條 綜合執法機構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綜合執法機構負責人決定;綜合執法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委托機關負責人決定。第十條 綜合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活動中依法對證據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應當經委托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向當事人出具加蓋委托機關公章的書面通知書,制作清單,載明財物名稱、型號、數量、保存地點等事項,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第十壹條 依法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以下處理:
(壹)經復制、攝錄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後,依法解除先行登記保存;
(二)依法沒收先行登記保存的違法財物的,按照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第十二條 綜合執法機構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損毀、遺失。依照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物,綜合執法機構應當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認領;當事人不明確或者經通知不認領的,應當發布財物認領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不認領的,可以按無主財物依法處理。第十三條 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十四條 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壹)罰款數額或者沒收財物價值,非經營性違法行為2000元以上、經營性違法行為5萬元以上,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責令停產停業;
(三)吊銷許可證。
當事人在收到聽證權利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聽證要求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以委托機關的名義作出。
依法作出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或者案情復雜需要集體討論的,應當由委托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