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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航道管理條例(2020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水運資源,加強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暢通,發揮航道在交通運輸中的重要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航道和國家確定由本省管理的沿海航道的規劃、建設、養護、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航道,是指本省境內江河、湖泊、水庫、運河及沿海海域中,根據航道規劃和通航標準確定的供船舶和排筏航行的通道,包括航道整治建築物、通航建築物、航標等航道設施。第三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航道管理工作的領導,將航道規劃、建設、養護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引導和鼓勵航道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保障和改善航道通航條件,發展水運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航道建設、養護的資金投入。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航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和國家確定由本省管理的沿海航道的管理工作。

航道主管部門所屬的港航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航道的規劃、建設、養護、保護等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航道沿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航道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航道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毀或者非法占用。第二章 航道規劃和建設第六條 航道規劃是航道建設、保護和管理的依據。

編制航道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符合流域綜合規劃。

其他涉及航道的專項規劃,應當與航道規劃相互銜接。第七條 航道規劃應當包括規劃範圍、期限、目標、技術等級、布局原則、總體布局方案、主要建設工程、實施原則和措施等內容。第八條 內河航道分為壹級至七級航道和準七級航道。

內河航道規劃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編制並報經批準:

(壹)壹級至四級航道規劃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水行政、漁業等部門編制,並征求航道沿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依法向國家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二)五級至七級航道規劃和準七級航道規劃由設區的市航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水行政、漁業等部門編制,並征求航道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意見,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沿海航道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並報批。

航道規劃和航道名錄由航道規劃編制機關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航道規劃的修改按照航道規劃制定程序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航道規劃。第十條 與航道通航條件有關的涉航建築物(包括攔、跨(穿)、臨航道建築物)不符合航道規劃等級的通航標準和技術規範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航道規劃明確改建或者重建的具體計劃,並組織實施或者監督建築物權屬單位改建或者重建。

橋梁等跨航道建築物新建投入使用,替代原有不符合通航要求的建築物功能後,原有建築物應當及時拆除,拆除經費列入新建項目預算。第十壹條 航道建設應當按照航道規劃要求,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符合通航標準和技術規範。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建設項目相關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航道、水利、市政工程等建設計劃、項目的協調,整合利用各項建設資金,統籌兼顧航道、水利、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提高建設資金的綜合使用效益。第十三條 內河航道規劃已明確提升航道等級,並且等級提升需要拓寬航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自然資源、水行政等部門對航道需要拓寬的區域,根據規劃等級的通航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劃定航道建築控制區的範圍。

在航道建築控制區內,除必要的水工程、環境監測等設施外,不得規劃、建設永久性建築物(含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第十四條 航道規劃中確定的航道建設使用土地應當納入各級國土空間規劃。

航道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權限落實航道建設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做好拆遷安置補償等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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