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際上只有《日內瓦公海公約》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了海盜行為。根據國際法規定,構成“海盜行為”需要同時具有以下條件:
壹、實施海盜行為主體是私人船舶、私人飛機的船員、乘客、機組成員,以及發生叛變的軍艦、政府船舶或公務飛機上的船員或機組人員;
二、行為主觀表現是為了私人目的,不是出於國家或政府指示命令;
三、海盜行為客觀表現為對另壹船舶、飛機、人或財物實施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奪行為,和明知是海盜船舶或飛機而自願參加海盜活動的行為,以及對前兩種行為進行教唆和故意提供便利的行為;
四、行為對象是其他船舶或飛機及其所載的人員、財物;
五、行為地點只限於公海或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包括專屬經濟區),領海除外。
自古以來海盜行為就是違反人類***同道德的犯罪行為,嚴重威脅著國際航運的安全。為了更好地懲治海盜行為,國際社會通過國際公約重新界定了海盜行為的內容,並在國際習慣法的基礎上,加強了對海盜行為的管轄與懲治。與此同時,各國積極尋求國際合作。在國際層面,聯合國將海盜問題列入大會的討論議程;在地區層面,東南亞地區的合作相當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