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汽車租賃、裝卸搬運、道路運輸代理、貨運配載信息服務、倉儲理貨、商品車發送等。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公安、市場監督管理、建設、物價、應急管理、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道路運輸發展規劃,並與城市和鄉鎮相關規劃以及上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相銜接。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由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發展農村道路運輸,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客運班車通車率,促進城鄉道路運輸業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農村道路運輸事業予以支持和扶持,保障農副產品運輸的綠色通道暢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運管機構應當對農村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予以重點幫助。第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建立和完善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滿足人民群眾的生活和生產需要。
鼓勵道路運輸科技進步,推進道路運輸信息化,引導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檢查、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提高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規範化水平。第七條 經營者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未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不得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經營者應當對車輛、機具及站場的設施設備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檢驗,保證其正常運轉。
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改善服務條件和手段,為服務對象提供安全、及時、優質的服務。第八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範圍、項目、區域從事經營活動,遵守有關管理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經營者暫停經營、終止經營、合並、分立,或者遷移經營場所、變更經營範圍和項目、轉移營運車輛所有權的,應當依法到原許可或者備案的機關辦理有關手續。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依法處理善後事宜,並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運管機構繳銷相關許可證件。第九條 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需要承擔應急運輸任務的,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門的統壹調度和指揮。因承擔應急運輸任務所發生的費用,由車輛實際使用單位或者相應的人民政府給予合理補償。第二章 道路運輸經營和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第十條 從事客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準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運管機構應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後,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城市公***交通客運經營者從事跨越城市城區範圍、行駛公路的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客運經營許可。第十壹條 運管機構對可以通過服務質量招標的方式作出客運經營許可決定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作出決定。通過服務質量招標方式取得許可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的服務內容、標準和價格提供服務。
運管機構可以采取幹支線路合並招標等方式開行偏遠地區客運線路。
申請從事鄉村客運經營,其途經道路符合安全通行條件,車輛、人員等符合法定條件的,運管機構應當準予許可。
從事鄉村客運經營的,經許可機關同意,可以采取區域經營、循環運行等方式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