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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傳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規劃、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傳統村落和省、州、縣(市)認定的傳統村落。州、縣(市)級傳統村落的申報認定辦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未納入傳統村落保護名錄的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 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堅持政府主導、村民自治、社會參與、科學規劃、保護為主、活態傳承、綠色發展的原則。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發展,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及城鄉規劃,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傳統村落保護各項工作。第五條 州、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州、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編制,並對規劃實施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州、縣(市)文化旅遊廣電主管部門負責傳統村落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州、縣(市)發展和改革、財政、扶貧開發、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族宗教、應急管理、農業農村、林業、水利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相關工作。第六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壹)配合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

(二)協調或者組織實施傳統村落風貌改造、保護發展項目;

(三)完善傳統村落基礎設施、公***服務設施,改善人居環境;

(四)協助做好傳統村落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保護、保存和傳承工作;

(五)落實消防安全、白蟻防治等安全防護責任;

(六)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工作。第七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具體做好下列工作:

(壹)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與實施,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傳統村落保護和宣傳工作;

(二)依法組織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事項納入村規民約;

(三)對有損毀危險的傳統建(構)築物進行登記,收集、保護已經坍塌、散落的傳統建(構)築物的構件,並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五)協助落實消防安全、白蟻防治等安全防護責任;

(六)組織村(居)民按照傳統習俗開展各種文化活動,保護、傳承、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第八條 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接受州、縣(市)人民政府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其資金來源包括:

(壹)本級財政預算;

(二)上級財政專項補助;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捐贈;

(四)其他途徑依法籌集。第二章 規劃編制第九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村落批準公布之日起壹年內組織編制完成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並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後公布實施。

依法批準的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和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第十條 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編制應當包括保護範圍、保護對象、保護措施、產業布局、人居環境改善等內容。第十壹條 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應當突出民族地方特色,與國土空間、產業發展、扶貧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全域旅遊、鄉村振興和少數民族特色村鎮等規劃相銜接。

編制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應當註重保持傳統村落完整性、真實性和延續性,建(構)築物的風格、用材、選址、高度等符合傳統村落自然景觀環境保護要求。第十二條 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在報批前,應當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批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村落的公***場所設置展示牌,公示本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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