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根本的區別是:
1、非物質文化遺產突出的是非物質的屬性,更多的是強調不依賴於物質形態而存在的品質。
2、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
3、物質文化遺產主要包括歷史文物、歷史建築(群)和人類文化遺址,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
物質文化遺產(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又稱“有形文化遺產”,即傳統意義上的“文化遺產”,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包括歷史文物、歷史建築、人類文化遺址。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擴展資料:
根據1972年11月,在巴黎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17屆全體會議上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指出,物質文化遺產主要包括歷史文物、歷史建築(群)和人類文化遺址。
至2013年6月,中國已有45處自然文化遺址和自然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6月22日在第37屆世界遺產大會上,中國紅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觀被批準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成為中國第31項世界文化遺產,使我國世界遺產增加至45處,位於世界遺產名錄國家排名第二,僅次於擁有48個世界遺產的意大利。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
包括:(壹)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二)傳統美術、(梅花篆字)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五)傳統體育和遊藝;(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