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壹種心理狀態。犯罪故意的內容包括以下兩個方面:認識因素與意誌因素。即對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的違法事實的認識。這些事實包括行為、行為的性質、行為的時間與地點、行為的情節、行為的客體、行為的結果、因果關系、身分等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關於違法性的認識是否屬於故意的內容,傳統的刑法理論認為,違法性認識不是故意的內容,羅馬法時期便有“不知法律不赦”的格言。刑事古典學派基於道義責任論認為,違法性認識是犯罪故意的內容。刑法學新派基於道義責任論認為,對於故意的成立不需考慮行為人的違法性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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