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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四個要件的主要內容

犯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這稱之為犯罪四要件說,四要件說是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模式。犯罪構成,又稱為犯罪構成要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規定,決定某壹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壹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壹,是使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

犯罪構成的四要件為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客觀方面。行為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單位;部分犯罪需要行為主體有特定的身份。主觀方面可以分為故意或過失;故意還可以細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客觀方面就是犯罪行為人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客體就是犯罪行為人行為所針對的對象。

行為成立犯罪所需的構成要件,必須由刑法規範加以規定或者包含。只有經過法律選擇的案件事實特征才能成為犯罪構成要件。在立法者看來,某壹行為成立犯罪的前提是構成要件缺壹不可。犯罪構成要件的法定性與行為的刑事違法性是完全壹致的。只有具備某壹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行為才具有刑事違法性。需要指出的是,刑法典對犯罪構成的規定,分別由總則和分則***同實現。因此,認定具體犯罪時,應以刑法典總則規定為指導,根據刑法典分則對案件事實逐壹認定,以便得出正確的結論。

壹、《刑法》犯罪構成四要素是指哪些?

(1)犯罪主體,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單位也可以成為部分犯罪的主體。

(2)犯罪客體,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3)犯罪的主觀方面,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危害結果所抱得心理態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觀罪過等要素。

(4)犯罪客觀方面,指犯罪活動在客觀上的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系等要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十五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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