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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維護傳統村落風貌,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規劃、保護和利用,以及市級傳統村落的申報、認定,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較早,擁有較豐富的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傳統資源,具有地方特色,能較完整體現傳統風貌,經國家、自治區或者市人民政府認定的村落。第四條 傳統村落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整體保護、合理利用、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將傳統村落保護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協調機制,加大對傳統村落保護的投入和扶持。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傳統村落保護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傳統村落內的文物、歷史建築、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相關工作。第七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壹)參與編制並實施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工作;

(二)改善傳統村落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合理利用傳統村落資源;

(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四)對傳統村落的環境衛生等實施監督管理;

(五)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的其他工作。第八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壹)按照法律、法規和傳統村落保護的要求,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的宣傳工作;

(二)組織制定保護傳統村落的村規民約,指導、督促村(居)民保護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合理使用歷史建築;

(三)發現文物、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的,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四)協助收集、保護坍塌、散落的歷史建築的構件,並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五)對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並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第九條 任何單位、組織、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傳統村落的義務,有權對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對破壞、損害傳統村落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傳統村落規劃範圍內的歷史建築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承擔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所有權人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由實際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擔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

歷史建築所有權人可以與實際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約定保護責任,但是不得以此為由拒不承擔保護責任。第十條 建立傳統村落考核評估機制和退出機制。經動態監測、年度評估認定,對保護成績突出的予以獎勵;對喪失保護價值的啟動退出機制。第十壹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文物、歷史建築搶救修繕、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傳統村落日常保護經費。

傳統村落保護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第二章 申報認定和規劃編制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保護的傳統村落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壹)經國家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傳統村落、歷史文化名村。

(二)市人民政府認定的玉林市特色嶺南文化(歷史文化)名村。

(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經申報認定的村落:

1.村落主體形成較早,建築主體結構及風貌基本保存完好;

2.文物古跡較為豐富,存在多處歷史建築;

3.具有地方特色的民俗傳統文化。第十三條 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條件的村落,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征求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意見,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主管部門審核,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向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估論證,符合認定條件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條件的村落,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沒有申報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估論證,符合認定條件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條件的村落,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報的同時,應當采取保護措施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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