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等經營業務。
法律、行政法規對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及相關業務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三條 道路運輸業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安全便捷、節能環保的原則,按照綜合高效、優勢互補的要求,與鐵路、軌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運輸方式合理銜接、協調發展,充分發揮綜合運輸的優勢。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運輸發展,完善現代道路運輸體系,優先發展公***交通,逐步實現城鄉、區域客運壹體化,推進交通物流業發展,提高道路運輸公***服務能力。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運輸站(場)、公交站(場)等交通設施布局和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並在用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其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和道路運輸服務機構按照規定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提供安全、優質的運輸服務。
道路運輸管理應當便民、公開、公平、公正。第八條 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第二章 壹般規定第九條 從事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的,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 件,依法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或者進行備案。
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或者備案事項的,應當依法到作出許可或者辦理備案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 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價格政策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費用。第十壹條 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為其從事客運、貨運的車輛申請辦理道路運輸證並隨車攜帶。
客運和貨運駕駛人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從業資格證,並在從事經營活動時隨身攜帶。
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旅客的,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旅客,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第十三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確保車輛設備、設施完好,符合國家安全運行要求,保持車輛清潔衛生,保障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第十四條 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第十五條 從事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和燃料消耗量限值,並按照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由道路運輸經營者進行車輛維護。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道路運輸駕駛員和道路運輸車輛交通違法等相關信息的***享機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的駕駛員出具相應的安全駕駛證明。第十七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它必要措施保證其網絡安全、穩定運行,保護乘客或者托運人、駕駛人員等信息安全,不得竊取、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並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道路運輸公***信息服務,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相關服務系統的互聯互通,並定期向社會發布有關運輸信息。
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經營管理、統計和檔案制度,並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統計資料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