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是國內外流行的人力資源管理新模式,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通過人才服務機構租借人才的壹種新型的用人方式,也是壹種全面的高層次的人事管理服務。人才服務機構與用工單位和派遣人員分別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人才派遣合同,以規範三方面在派遣期間的權利和義務,在派遣期間用工單位與派遣人員發生人事隸屬關系。
勞務派遣需要具備的條件具體如下:
1、有不少於二百萬元的註冊資本;
2、有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經營場所以及經營設施;
3、有合法合規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4、有勞動行政部門許可的經營證書。未經勞動行政部門的許可,任何個人和單位不能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綜上所述,勞務派遣單位需要有二百元以上的註冊資金,並且需要有明確的經營場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