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子商務中,合同的意義和作用沒有發生改變,但其形式卻發生了極大的變化。
1、合同訂立的環境不同
傳統合同的訂立發生在現實世界裏,交易雙方可以面對面進行協商;而電子合同的訂立發生在虛擬空間中,交易雙方壹般互不見面,甚至不能確定交易相對人,其身份僅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
2、合同訂立的各環節發生了變化
在網絡環境下,要約與承諾的發出和收到的時間較傳統合同復雜,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構成條件也有所不同。
3、合同的形式發生了變化
電子合同所載信息是數據電文,不存在原件與復印件的區別,無法用傳統的方式進行簽名和蓋章。
4、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也有所不同
在電子合同中,既存在由合同內容所決定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又存在由特殊合同形式產生的形式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數字簽名法律關系。在實體權利義務法律關系中,某些在傳統合同中不很重視的權利義務在電子合同裏顯得十分重要,如信息披露義務、保護隱私權義務等。
5、電子合同的履行和支付較傳統合同復雜
對合同履行產生影響的主要是電子支付方式采用後引起的壹些變化,在信息產品交易中,訂約、交付和支付都可能在網上完成,會對合同履行有重大影響。履行涉及的問題主要是:
a.履行中的救濟措施
.在信息產品交易中的電子自助權利的行使問題
c.風險責任的界定
d.電子支付中的法律問題等。
雖然在形式上兩者存在著本質的區別,但兩者的效力是壹樣的,都對人們有壹定的限制規範的作用。
傳統合同的訂立發生在現實世界裏,主要的簽署方式是合同當面簽署、掃描合同原件簽署、快遞合同簽署;合同是否被篡改無法及時被發現,同事也有遇到蘿蔔章的風險。
而電子合同的訂立發生在虛擬空間中,交易雙方可以面前也可以不見面,也無需快遞,沒有地域上的局限性,通過網絡即可完成簽署。同時電子合同在可靠性、防篡改上有嚴格要求,通過技術手段,確保合同有效防篡改、精確記錄簽約時間、及簽約主體身份真實驗證,實現不可抵賴和更改可查性。遠程簽署時確保雙方在簽署人簽署可控。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3條
證據包括電子數據,但普通數據電文形式的所謂“電子合同”要成為司法證據,必須要遵照嚴格的司法規定。
比如需公證機構陪同取證、保管、鑒定等......但其過程繁瑣,成本高昂。但采用可靠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備了書證的法律效力,其取證和鑒定流程也可參照書證證據,方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