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質不同:票據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產品,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
2、特點不同:證券實質上是具有財產屬性的民事權利,證券的特點在於把民事權利表現在證券上,使權利與證券相結合,權利體現為證券。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具有壹定權力的憑證。
3、起源不同:我國票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證券則不是。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未記載這類事項,則票據行為無效。例如出票行為中的票據金額。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未記載這類事項,票據行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相應事項。例如出票行為中的票據到期日。
3、任意記載事項。如果未記載這類事項,則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如果進行了記載,則依照記載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例如出票和背書行為中的禁止轉讓事項。
4、記載不發生票據法效力的事項。記載此類事項並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但是可以產生民法上的效力。例如背書時記載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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