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是根據水域的具體位置、捕撈方式和魚的具體品種而定的,不是全國統壹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中國黃海、東海和南海的休漁期分別始於每年7月1日、6月15日和6月1日,時間分別為2個半月、3個月和2個月。在長江禁漁期內釣魚,違法了相關的法律規定,會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禁漁期是指政府規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撈海內動物的活動的期間,是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魚類資源保護制度。其目的是保護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或繁殖,保證魚類資源得以不斷恢復和發展。按照中國相關法律和其他法規的規定,禁漁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禁漁期是指為保護漁業資源而規定禁止捕撈的期限。通常對魚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及其重要的洄遊通道等漁業水域,通過國家或地方立法及國際漁業協定等形式,規定在壹定時期內禁止捕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