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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法律文化是對法律實踐的客觀反映。由於中西方的歷史條件及物質生產方式不同,體現的法律實踐就有所不同,因此,產生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在文化全球化的必然發展趨勢中,中國法律文化與西方法律文化不斷發生沖突與交融。本文通過對中西法律文化的差異進行分析研究,從法的本位、法的學術傳統、法的精神三個方面對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各自不同的特點進行闡述,促進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與發展。
論文關鍵詞 ?:法律文化 法的本位 法治
法律文化有多種含義,壹般認為,法律文化是指以壹定的社會物質條件為基礎,國家政權所創建設立的法律制度、法律設施以及人們關於法律現象的態度、價值、信念、心理、感情及理論學說的復合有機體。由於歷史背景和社會發展不同,造成了中西方在政治、經濟和文化各個方面都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所以,中西方的法律文化有著各自不同的特點。
壹、法的本位不同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異之壹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國傳統的法律是以集團為本位的 ,而西方法律則是以個人為本位的。無論東方還是西方,在遠古社會最基本的單位是?個人的集合? ,我們將這種以團體為中心的社會稱為集團本位社會。
從法的本位來說,中國古代法是部族集團本位法,後期逐漸演變為宗族集團本位法。在中國社會自然經濟條件下,中國法沿著宗族制度發展的軌跡形成。春秋戰國之後,具有血緣關系的宗法家族統治的局面被打破了,儒家和法家對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響力。首先,儒家對宗法制度中的?忠?與?孝?兩個基本原則的關系的解釋,彌補了宗法家族與政治國家分離的空缺。而法家的國家主義政治法律觀,是以國家為主位的,由於其理論與中國傳統的宗族社會相抵觸,最終沒有成功。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國家本位思想,創建了家族本位與國家本位***存的理論。由此可以看出中國傳統法律本位走的是從部族到宗族再到國家與家族***同的集團本位道路。而且,從漢代以後,中國傳統法律本位著重於國家本位優於家族本位。在清末?變法修律?之後,隨著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響逐漸增加,家族制度的影響逐漸退出了國家法律的舞臺。國家本位根據社會的發展的需要逐漸被強化,由於社會歷史文化傳統的影響,其後的法律中深刻體現著集團本位。集團本位法的實質是義務本位法,這種法律意識集中體現出的法律是保護統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個人利益受到限制。作為中國法律傳統的集團本位,產生於特定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中,它適應於中國社會的需要,平衡了社會的發展,世界著名的比較法學家威格摩爾說過:?中國人作為壹個民族之所以能夠頑強地生存下來,很大程度上應歸因於它們強有力的宗族和家庭組織。?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羅馬法通過塞維阿?塔裏阿改革由氏族法過渡為家本位法,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建立起了以個人為本位的法律制度。以氏族為本位的羅馬法是以維護氏族利益為目的的.,隨著羅馬氏族的解體,羅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作為農業羅馬社會的產物,家本位的法律填補了這個空缺,家本位法表現為以男性為中心的父權至上及夫權主義。羅馬不斷對外擴張,由於社會性質的轉變,以個人為本位的法律制度取代了家本位法,表現為羅馬萬民法的產生和發展,其意義?是在於它對?個人?的重視,它對人類所作的偉大的貢獻,就在於它把個人從古代社會的權威中解放出來。? 羅馬的個人主義法律觀是現代西方法律個人本位的思想淵源。日耳曼人建立國家以後,所設立的日耳曼法是以氏族集團為本位的法,同時其制度法又以上帝的意誌為指導,即上帝本位。文藝復興通過古典自然法學說提倡反神權的個人本位法,批判神本位的法律思想。人權開始取代神權成為自然法的基礎,思想家們認為人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是與生俱來的,不是上帝賜予的,是不可剝奪的,這種思想使得西方的個人本位法有了重大發展。個人本位法從其本質上說是權利本位法,註重於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強調個人利益。
二、法的學術傳統不同
法的學術作為人們對法的經驗和理性的概括總結,表現為不同的類型。中國傳統的法律學術是?律學?而不是?法學?。中國的法只是作為由國家制定認可的成文法出現,而沒有獨立的法學家從理性的角度用學說及判例來支持的法律現象,現代意義上的法學是在清末才從西方引入的。中國傳統的法律學術是對制定法進行講解、註釋,即為?律學?,而不是對學理的探究。中國的律學傳統缺少那些不受實在法約束的法學家以自己的學說去創設的法學理論及其體系。律學的根本特征是對制定法的文字和邏輯進行闡釋,而不去探究學理,缺少百家爭鳴、流派紛呈的情形,表現出明顯的重?術?輕?學?的特點。在封建體制下,皇權專制和中央集權逐漸走向極端,不具備?法學?學術發展的條件。中國律學傳統缺乏普遍正義和個體權利內涵,並且缺少了邏輯學在法律知識體系構造中的作用。
法學學術的形成需要很多的社會條件、文化條件、政治條件及經濟條件。首先,要在社會中普遍存在著正義與個體權利的法律觀念,而傳統中國的法律觀念是以秩序、義務和控制為核心的。另外,還必須存在真正的學術自由。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專制中,真正的思想言論自由幾乎是不存在的。在政治層面,要具有民主性的政治背景。因為民主與法治是分不開的,專制社會不會重視法律學術,法律學術只會成為維護統治秩序的附屬工具。在經濟層面,法學要求商品經濟的高度發達,因為民主政治是與商品經濟相適應的政治形態,沒有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就不會有高度發達的民主政治。在中國傳統的小農經濟條件下,法學很難發展起來。
西方的法學十分發達,從羅馬法學開始至今形成了眾多的法學流派、名家。例如,近代以來的古典自然法學派,其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孟德斯鳩、盧梭等人;實證法學派,其代表人物為奧斯汀;純粹法學派,其代表人物為凱爾森,等等。西方法學所涉及的範圍廣泛,其理論博大精深。在西方的文明史中,受到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的影響,西方的法律觀念是以正義和權利為核心的,促進了法學的傳統和發展,並且西方的學術自由,學術獨立的傳統也推動和保障了法學的發展進步,在西方法學家的眼裏,法不僅僅是控制社會的工具,而是與社會發展及社會主體的行為密切聯系在壹起的。與中國傳統的律學不同,西方法學具有極強的批判性,包括對制度的批判和對法學本身的批判,在批判中,社會制度得到了改進,法學理論的得到了進壹步的發展,這種建設性的批判對西方的法治進程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不同的法學流派對法律發展起著各自不同的影響,借用西方學者的話說,在過去的二千年裏,它制造出來壹套規範行為的規則體系,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使人們能和諧地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