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以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原有的土地制度受到破壞,新興的封建勢力在奪取政權後相繼實行變法改革,確立了土地私有制度,允許“民得買賣土地”。從這時起土地私有制度,成為中國封建社會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土地私有制度的產生壹方面存在小土地私有制。
同時也必然導致土地兼並的現象,出現“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的情況。形成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形式。這些大土地所有者就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地主階級,他們先是以隱戶奴役制的形式,自唐以後又以租佃制的形式剝削在兼並中失去土地的個體農民。
古代封建社會壹直是由占有少量土地和生產資料的自耕農和依附於地主階級的佃農兩種人物構成的。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私有制度,不管是小土地私有制形式還是大土地私有制形式,都不是純粹的私有制形式,而是在國家最高所有權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
在中國封建社會,國家對土地的最高所有權,不僅表現在人們的思想觀念中,如秦始皇在瑯琊石刻上所作的宣告:六合之內,皇帝之土,人跡所至,無不臣者(《史記·秦始皇本紀》),和自魏、晉、唐以國家名義推行的均田制。
而且更主要地表現為歷代國家最高統治者,所擁有的對國家地籍冊上的每壹畝土地的最後處分權和戶籍冊上的每壹個人口的直接課稅權。這種建立在國家最高所有權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基礎上的小農經濟,使個體農戶具有較多的自由,即使是佃農也是如此。
他們除了受地主階級的剝削外,人身並不受其支配;他們又不得不受國家權力的支配,這與西歐封建社會領主制的莊園經濟和農奴制有很大的不同。這種在國家最高所有權支配下的小農經濟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根本特征。
也是全部封建的政治、文化等上層建築賴以建立和長期存在的深厚而堅實的基礎。中國古代壹項比較完備重要的封建土地制度;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和徭役征發;北方農民的生產和生活相對穩定,開墾的荒地增多,有利於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保證農民的生產時間,促進農業的發展。
擴展資料:
小農經濟歷史意義
農村耕地產權屬集體所有,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長期不變,這種耕地制度最大限度避免了國家在現代化轉型中小農經濟的急速破產。特別是全社會基本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和健全時,小農經濟不僅為廣大農民提供了生存保障,也讓農村的剩余勞動力低成本進入城市成為可能。
在這種前提下,中國出現了世所罕見的“春運潮”,但卻沒有發生幾乎所有發展中國家都無法回避的貧民窟現象。每年都有許多因各種原因從打工大軍中退出的農民,農村是他們退守的根據地,為他們提供精神慰藉和物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