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對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2、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建立健全全縣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組織實施全縣的國民經濟核算工作,負責核算全縣和各鎮地區生產總值。
3、擬訂全縣統計工作規定,組織實施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組織實施對縣級部門、各鎮政府的統計監審和對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監審,依法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
4、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縣情縣力普查計劃、方案,組織實施全縣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普查工作,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縣情縣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5、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運輸郵電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和環境及公***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社會福利業、娛樂業以及公***管理與社會組織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金融、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縣性基本統計數據。
6、組織實施基本單位、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人口、勞動力、新興產業、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基本狀況的統計調查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環境保護、對外貿易、對外經濟、財政、稅收、就業、婦女兒童、基本單位登記註冊等全縣性基本統計數據。
7、組織實施全面小康監測、科學發展評價考核監測等統計方面的工作。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8、依法審批(備案)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組織指導部門統計工作。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
9、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縣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體系,擬訂各鎮、各部門統計數據庫網絡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全縣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10、按照規定的權限和責任,建立、健全全縣統計網絡體系;加強全縣統計隊伍建設和基層統計業務能力建設;組織全縣統計人員教育、培訓、考核工作;協助做好全縣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考試工作。
11、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